黄磊出轨女编导案例: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争议和非本职工作的工伤认定案
赵本山玩过多少女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争议
王先生系上海某光缆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资分解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随着市场情况不断调整变化,王先生的每月工资收入变化也较大。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王先生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王先生虽然对公司的说法有异议,但为了能够在公司长期工作下去,因此也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于是,公司就按双方约定的数额为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四年后,公司在合同终止时通知王先生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王先生对公司不再续用自己感到失望。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王先生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希望公司予以解决。公司表示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有约定,公司按约定为王先生缴费不存在问题,对王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王先生提出:自己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没有按自己的实得收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上海某光缆公司公司答复: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有变化而与员工约定缴费基数,公司严格按约定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同意王的先生要求。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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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确定的法定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联合发文《关于调整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以上规定表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有明确的缴费基数统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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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规定中,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是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之和,即以劳动者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的计算基础。本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每年公布一次有关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3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中规定:“区、县社保中心应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相关的法规、规章以及市统计局统计指标解释口径,对缴费单位及缴费个人的2002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审核,并据此核定其2003年度的缴费基数”。根据以上规定,工资总额的确定是缴费基数确定的基础。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规定是:“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该规定中,确定的可以不列人工资总额的范围是:“(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以上规定对有关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和不列入工资总额部分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是具体计算工资总额的法定依据。上海市统计局每年出台有关统计解释,关于《劳动统计指标解释及2003年劳动统计台账》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工资总额的统计以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的统计以在岗职工范围为前提,工资总额的统计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以上解释表明,工资总额与劳动报酬密切相关,根据单位缴费基数与职工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通过劳动报酬可以确定缴费基数。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这个规定表明:工资即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即是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货币性收入。于是,工资收入
与工资总额有了概念上的密切联系,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的统计标准有了法定依据。惊奇队长演员
本案中,上海某光缆公司与王先生双方都依法负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当事人以约定缴费基数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按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的规定,因此该约定因不符规定而无效;公司缴费基数统计中未列入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劳动报酬,而这几部分均不属于可以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范围,因此,这几部分均属于应当计入缴费基数的统计范围,由此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少缴部分,应当按规定补缴。据此,王先生可以要求公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非本职工作的工伤认定
李某某原系某太阳能热水器厂(下称甲热水器厂)的销售员。2004年1 月5日,李某某以甲热水器厂名义与东江市王某订立经销协议,约定产品保修期为三年,出现制造上的缺陷或质量问题无偿退还,产品销售后由销售商负责修理。2005年1月20日,李某某送货到王某处,王某提出用户盛某的太阳能热水器有质量问题,要求李某某到现场查看,李某某立即与王某前往盛某家中。在检查热水器时,李某某从二楼楼顶滑下受伤,经本市第二医院诊断为T11骨折伴截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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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4月15日,李某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6月17日,劳动局在向甲热水器厂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并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某在甲热水器厂工作期间,在客户盛某家确认热水器质量时从二楼屋顶摔下致伤为工伤。甲热水器厂吴某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25日,市政府经复议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此间,热水器厂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甲热水器厂原是由吴某投资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2月8日,甲热水器厂申请变更为乙热水器厂,改由吕某投资,并约定甲热水器厂的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乙热水器厂。2月1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2月24日,乙热水器厂申请注销登记,企业债务由吕某承担。2月25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了注销登记。市政府作出的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吴某仍然不服,于2005年8月2日以劳动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通知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李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