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杨逸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3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95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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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杨逸舟;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公司 
【当事人】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杨逸舟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逸舟 
【当事人-公司】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飚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樊施频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方雷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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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陈飚樊施频方雷 
【代理律所】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杨逸舟;长沙市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回避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反证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鲁豫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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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杨逸舟是否应当对巴士公司主张的两项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杨逸舟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公交车上乘客兰芳、刘英明的侵权。判断杨逸舟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其是否具有过错,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分析,而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本案中巴士公司主张系杨逸舟驾驶小车碰撞公交车,导致公交车急刹并致使两乘客摔伤,但杨逸舟予以否认。就上述问题,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芙蓉支队于2019年1月29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杨逸舟因未集中注意力导致小型轿车车头碰撞大型客车车尾的事件与姜霞生驾驶大型客车急刹车致车内乘客刘英明、兰芳摔倒受伤中的急刹车行为是否存在关联。而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提交的从交警队调取的视频资料及乘客的证人证言亦无法判断乘客摔倒是司机急刹车所致还是因杨逸舟追尾发生碰撞所致。故从构成要件来分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乘客的损害后果与杨逸舟的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审判决认定巴士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护。巴士公司上诉称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程序违法,依据错误,因该两杨丽花歌仔戏
份公权力机关制作的文书并未被撤销,故对巴士公司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巴士公司还称杨逸舟、迪滴公司未提交行车记录仪,存在隐匿证据的行为,因巴士公司未提交证据佐证杨逸舟驾驶的车辆在事发时安装有行车记录仪,故对巴士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1:08: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1日17时53分,杨逸舟驾驶湘A5××某某小型客车沿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浏城桥路段由东往西行驶,因杨逸舟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同向行驶的姜霞生驾驶的巴士公司所有的湘AF××某某大型客车发生追尾,造成客车上的乘客兰芳、刘英明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长公安[2018]第1201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逸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姜霞生、兰芳、刘英明不承担责任。    杨逸舟不服交警部门认定申请复核,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为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于2019年1月14日决定撤销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长公安[2018]第120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重新调查、认定。    同年1月29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根据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杨逸舟、姜霞生的驾驶证及涉事车辆相关信息;杨逸舟由于注意力没有集中,在前方姜霞生驾驶的公交车刹车时,直接撞上去的自述;姜霞生驾车时突然被追尾,后自己刹车,车内乘客摔倒受伤,直接驾车送伤者去医院医治的自述;刘英明、兰芳于2019年1月25日在交警队表明2018年12月12日所作的陈述并非本意,真实情况是自己当时并没有听到“砰”的一声,只是感觉身体失控,然后摔倒在公交车上的陈述;证人冯某的陈述及湘AF××某某大型客车事发时的车内行车记录仪视频等相关材料,作出长公交认[2018]第158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杨逸舟因未集中注意力导致湘A5××某某小型轿车车头碰撞湘AF××某某大型客车车尾的事件与姜霞生驾驶湘AF××某某大型客车急刹车致两乘客刘英明、兰芳摔倒受伤中的急刹车行为是否存在关联,并依法撤销原长公交长公安[2018]第120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2019年8月22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04民初8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巴士公司向涉事大型客车上受伤人员赔偿损失。巴士公司已向兰芳支付赔偿费用172375.7
44路车事件真实2元。同年11月13日,巴士公司与车上受伤人员刘英明达成调解,赔偿损失13689元,同日,巴士公司向刘英明履行调解协议。    湘A5××某某系迪滴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杨逸舟租用了涉事车辆。湘A5××某某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商业三者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