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民商法与经济法思辨
王菲笑忘书歌词〔时间:6月14日 地点:图书馆学术报告厅 录音整理人:杨洋〕

王鸥回应出轨和女生道歉最管用的话X颖:
    各位来宾,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首先,我代表我们台上的各位来宾,包括我自己,对今天来参加我们顶峰论坛的同学们表示热烈的欢送!欢送大家来参加我们的论坛,感谢大家在周五的晚上放弃自己休息的时间,来聆听我们台上几位主讲人阐释他们的思想,对同学们的到来再次表示感谢。今天时间不巧,赶上几场讲座的冲突,其实我们今天的讲座原方案是定在6月6日进展,但那天有一个“成双成对〞大型相亲会要举办,我们教师们深思熟虑后,认为我们这个论坛的风头应该是抢不过这个相亲会的,所以一致决定论坛延后一周。但后来听说因为天气的原因,相亲会也推后一天改了时间,早知如此,我们就不改时间了。经过端午节长假的一系列调整,七天工作、三天休息、两天又上学,搞得我们已经有点晕头转向的了,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坐在这个地方来举办我们这个顶峰论坛,有点乱,有点累,有点疲惫。希望通过今天我们台上几位主讲人的唇舌剑以及思想的碰撞,能够让我们整理好情绪,
颖 儿重新开场学习和生活。今天主讲的题目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民商法与经济法思辨〞,这样的一个题目呢我觉得是非常有意思的,我们都知道民法和经济法在这二三十年以来,曾经有过争地盘儿这样的交锋,甚至是关系紧X。从排斥、不理解,到经过二三十年以来我们经济法学者跟民法学者不断的交流,关于经济法生存的领域、调整的手段、理念等等,这些学者们不断地进展突破,在某些局部领域产生了共识。这次论坛的背景主要是有两点。第一点是我国消法修改的背景,从80年消法立法的提出,现在已经六个年头了,修改意见到今年四月份人大法工委一读已经通过了,向社会征求意见也已经截止了。这个过程当中,我们感受到,消费者保护修订的过程当中,民法学者还是起到了一个主动的、控制的地位。为什么说呢,因为消费者保护是很多学者都共同关注的,而民法学者中也有很多人都对此作了很深入的研究。那么经济法学者呢,在这方面,也有很多研究。但是涉及到这个立法发言权的时候呢,我们发现,在过去这么长时间当中,我们很多学者提出的意见,有些被吸收了,还有一些,从经济法思辨的角度提出来的意见却是没有被吸收。在我们不掌握这个立法话语权的时候呢,就有一些痛苦,就产生了一些思想上的痛苦,所以需要跟民法学者进展一些思想上的交流、碰撞。第二个原因呢,是从国际交流中消费者保护的背景来看。我们知道2000年时,德国的民法典经过一百年的实施后,进展了
民法债法编的改革,它的核心就是要把游离在德国民法典之外的很多消费者保护的单行法律纳入到德国民法典之中。那么实际上呢,实现了德国民法典对消费者保护法律的统一,吸收了绝大局部消费者保护单行法规的法律制度,包括消费者社会权、公益诉讼等一些制度。除了德国这样的立法例之外,在英国、法国,在欧盟的消费者保护指令下,这些国家采用的是消费者保护单独立法。那么我国,从93年所订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单独立法的模式。实际上,类似德国学者在消法是不是私法的争论在我国是比拟少的,少了很多,根本形成了一个共识,即消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并且是以民法的调整为根底的。在这个民法调整的根底之上,运用综合的保护手段,形成综合的保护体系。那么这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的来源,即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视角,对一样的问题所作出的不同的解读和看法,所以我们期待在今天的论坛中,台上四位主讲人有一个思想的碰撞和奉献。下面呢,我先对今天参加论坛的四位嘉宾做一介绍。首先要介绍的是姜龙博士,他是德国美因茨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也是中德法律合作工程“中德消费者保护与产品平安〞法律参谋,他的到来会为我们从德国的视角翻开一扇思索的大门;接下来这位是赵红梅教师,我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这位是吴景明教师,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我左手边这位是薛克鹏教师,我院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下面我们请吴教师为我们先做一个主题发言。马伊琍大文章几岁>感恩节文案走心
吴景明:
    我先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吧。这个论坛你呢,咱们规模不大,X围也不大,咱们今天主要是让姜龙博士为我们对德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X,就中国的几个热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展一个介绍。所以,今天呢主要是姜博士讲,这个题目叫“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民商法与经济法思辨〞,现在讲这个“思辨〞呢,不如我研究生刚毕业留校那会儿,因为那会儿正好是民法和经济法大论战的时代,那个时候呢,民法学者说经济法根本不算是一门学科,经济法根本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经济法学者呢就说我们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有我们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老一辈的经济法学家的任务呢就是去和民法学家论战,把我山头立起来。但是这个时代呢已经完毕了,九十年代完毕后,到我们这个阶段的时候,已经再也不去争这些事儿了,民法也不会说你经济法是一个大杂烩,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了,经济法说什么我们有独立的调整对象,我们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大家都务实地去干一些事儿,就一些具体的法律规X、法律制度展开更深入的研究。咱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现在这个势头跟我刚开场搞消法的时候就完全不一样,我93年刚开场搞消法的时候,可以说那时候谁也看不上这个法,因为它是个小法,你搞它就不会出人头地的,所以那个时候全国就没几个人在学校搞这个,我也是咱们国家第一个在
大学本科里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门课的,是哪年呢,1997年。然后在咱们研究生里面也开了课,也确定了有这么一个研究方向,为什么呢,因为它太小,但是现在不一样了,你看,不但经济法人要研究消法,民法更多的人也要研究消法。你看人大,人大有一批留校博士、教师都在搞消法。还有对外经贸大学,也是有一大批人在专门搞这个,咱们学校现在也大概有七、八位教师在搞这个消法。就是说呢,大家开场认识到它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包括民诉,都在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说呢这是个很好的势头啊。大上周的时候,我跟X教师一块儿参加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会议,在这个会议上呢,有一个二中院的女法官在会议上提出一个问题,她说除了在中国大陆有一个成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还不知道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没有这么一个独立的法典。她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提出之后呢,好多人没反响过来,我就很吃惊。我说消法这个东西中国大陆确实有法典,但这个法绝对不是中国大陆自己创造的。在给咱们学生上课的时候也说过,消法是怎么诞生的?它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就是二战以后,垄断集团统治了整个经济命脉,原来民法的那些东西,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等等,已经不能解决现代社会中的一些问题了。所以呢,在这个前提下,才脱离民法,产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说消法的出现,根本上是否认了民法的一些最传统的根本原那么,上次杨立新教师给咱们讲的
冷静期制度,即不满意可以退货的制度,就是否认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那么的。所以呢,它的诞生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到现在没有哪个国家不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因为消费者才是本国经济开展最主要的生力军,你不重视消费者保护,你的经济就可能会出问题。所以在咱们国家呢,这个消法,咱们看20年才修改,现在很热,但是修改之后有很多制度是否就能落到实处啊,这个还有待于观察。上次杨立新教师说的有好多问题没有纳入进去是立法策略的问题,但愿真的是立法策略的问题,而不是罔顾这个专业人士提出的珍贵的意见。消法的诞生,可以说是产生于民法,但是高于民法的,不是完全按照民法的那一套来确立其立法本意的。同时,那个法官也提出,有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这些法律了,还有必要制定消法吗?这种言论提出来只能说是太过时了,现在没有一个人可以说去否认制定消法、修改消法,所以对她的这个想法我不是很理解。因为她是民事审判庭的,对这个接触也不是很多,竟然不知道除了中国大陆以外,在其他的国家和地区还有成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典。这就引出了一个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思想,到了今天还有一个不合拍的地方,所以有必要就民法和经济法关于消法的一些价值取向和理念问题进展深入的讨论,所以今天我们搞了这样一个论坛,我就先说到这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