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4.26
∙【字 号】三府规〔2022〕16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薯条怎么做才外脆里嫩【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三亚市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26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6日
三亚市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五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外遇小说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城乡供、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
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城乡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乡供水、节约用水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乡供水的权利,同时承担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节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七条 对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乡供水规划对城乡供水水源进行统一开发、统一调配
和统一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乡供水规划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城乡供水水源状况,制定城乡供水水源年度调配计划。城乡供水水源年度调配计划不能满足城乡供水需求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卫生健康、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划定、调整、撤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予以控制。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活动应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及《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二条 城乡供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对
城乡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水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15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发现供水水源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分析原因,将检查结果及原因分析移交相关责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发现违法线索,移交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觉醒年代演员表
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乡供水规划,编制城乡公共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将供水设施、市政消火栓纳入项目总投资,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通过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改造现代化水厂和供水管网、增加深度水处理设备设施等措施,有序推动直饮水等高品质饮用水建设,全面提升供水水质。
去三亚要带哪些东西 鼓励新建居民住宅预留高品质饮用水输送和处理设施空间。具备条件的重点园区、学校、景区、星级宾馆等应当加快建设高品质饮用水设施。
第十六条 城乡公共供水设施由政府或供水单位组织投资建设,并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自建供水设施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时,经供水单位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第十七条 城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城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具备国家质量、
卫生认证。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乡供水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城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应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等参加。
第十九条 城乡公共供水设施、水表经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用户应当加快建筑区划红线内自建供水设施的改造,鼓励将其管理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单位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单位抄表到户,负责运行维护和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用户自行管理或委托非供水单位管理的,建筑区划红线内自建供水设施置于水表之后,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乡公共供水设施,不得对城乡供水水质形成污染。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得将其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乡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第二十一条服了你个老六是什么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用水户正常用水,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及城乡公共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该保护措施应经供水单位同意。
第二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乡公共供水、节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并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识别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保护范围参照海南省城乡供水有关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爆破;
(三)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上埋设线杆、种植深根系植物;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五)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六)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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