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婚假是几天张继庭等与李英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03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2593号 
英语考试有哪些【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亮 
【审理法官】黄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占芬;张继庭;李英杰;张世超  写景作文范文
【当事人】张占芬张继庭李英杰张世超 
【当事人-个人】张占芬张继庭李英杰张世超 
【代理律师/律所】高敏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刘龙彦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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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高敏刘龙彦 
【代理律所】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占芬;张继庭 
【被告】李英杰;张世超 
【本院观点】当事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审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张占芬、张继庭就180万元主张借款并不成立,遂根据在案证据及各方意见判决支持张占芬、张继庭要求张世超返还90万元借款本息的主张,判决驳回张占芬、张继庭要求李英杰返还90万元借款本息的主张,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查封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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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须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张占芬、张继庭认为被上诉人李英杰亦应返还借款90万元及支付利息。对此本院认为,一审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张占芬、张继庭就180万元主张借
款并不成立,遂根据在案证据及各方意见判决支持张占芬、张继庭要求张世超返还90万元借款本息的主张,判决驳回张占芬、张继庭要求李英杰返还90万元借款本息的主张,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二审期间,上诉人张占芬、张继庭坚持要求支持其一审诉请。然本院认为根据证据规则,上诉人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其与李英杰已形成借款合意的事实,亦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故本院对上诉人的相关诉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占芬、张继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张占芬、张继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张子萱男友2022-09-20 22:41: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占芬、张继庭系夫妻关系,张世超系张占芬、张继庭所生之子;张世超、李英杰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3日登记结婚。    2016年1月11日张世超、李英杰(买受人,乙方)与案外人陈某、张某(卖售人,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
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623167),约定张世超、李英杰以210万元的价格向陈某、张某购买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2016年1月11日、1月14日、1月18日、1月19日、4月5日张占芬先后向张世超转账10万元、10万元、40万元、40万元、80万元合计180万元,用于张世超、李英杰购买上述房屋。    2018年8月6日张世超、李英杰登记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就上述房屋的处理,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手续办理后,2019年3月1日之前双方将该套房屋进行出售,同时将贷款还清,剩余总额双方协商各分一半;如果在2019年3月1日之前房子没有卖出或者男方不积极配合卖房子,男方自动放弃房屋资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需在2019年6月之前积极配合女方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去掉男方名字。此外,自愿离婚协议书明确无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等。张占芬、张继庭表示在张世超、李英杰登记离婚一个月后才知晓上述情况。    2019年4月1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2019)沪0113民初8283号张世超诉李英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张世超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上述房屋处理的约定,并要求重新分割。经审理,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归张世超所有,剩余贷款由张世超负责偿还;二、张世超于2019年9月13日前支付李英杰房屋折价款150万元等。对该案的处理情况,张占芬、张继庭表示知情。后因张世超未按上述民事调
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李英杰遂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张世超、李英杰一致同意出售上述房屋。2021年6月25日张世超、李英杰(卖售人,甲方)与案外人金某(买受人,乙方)及上海XX事务所(居间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合同》,约定金某以406万元的价格向张世超、李英杰购买上述房屋,金某因此已向张世超支付定金5万元、首付款50万元。    此外,在张世超、李英杰与案外人金某等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合同》之前,张占芬、张继庭已就本案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00万元)。2021年6月7日该院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上述房屋因此被查封。2021年7月1日该院将本案移送法院处理。    一审另查,2021年4月21日在李英杰不知情的情况下,张世超应张占芬、张继庭要求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张世超(身份证号:XXxxxXX)于2015年12月3日与李英杰(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在校学生,就读于上海XX大学爱恩学院,后就读于上海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在河南XX局登记结婚。2016年1月时,我月工资5000元左右,李英杰无收入(婚后,我父母多次给她银行账户汇款用于生活支出),因购买房屋(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我向父母(张占芬、张继庭)借款180万元整(分别于2016年1月11日、14日、18日、19日,4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我的账户)。”就此,李英杰以其与张世超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胡宇崴主演的电视剧
明确无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为由,表示上述情况说明与自愿离婚协议书有关内容相悖,故不予认可。    一审审理中,张占芬、张继庭坚持表示涉案180万元系出借给张世超、李英杰用于购买上述房屋,在向张世超转账交付时,曾口头告知张世超、李英杰属借款性质,张世超、李英杰亦口头认可,但张占芬、张继庭未能提供涉案款项属借款性质的证据;张占芬、张继庭另表示,按照传统家庭观念,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一般认定为借款,如李英杰认为涉案款项属赠与性质,则应由李英杰提供证据证明。张世超同意张占芬、张继庭上述所述,并表示张占芬、张继庭从未对张世超、李英杰说过涉案款项属赠与性质。李英杰则不同意张占芬、张继庭上述所述,坚持认为涉案款项属赠与性质;按照传统家庭观念,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一般认定为赠与。    此外,张占芬、张继庭表示如张世超、李英杰不离婚,则不会提起诉讼。    因张占芬、张继庭、张世超与李英杰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不成。 
【一审法院认为】每个手指戴戒指的含义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180万元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就此,作如下分析:第一,涉案款项系张占芬转账交付张
世超,用于张世超、李英杰婚后购买上述房屋,但张占芬、张继庭未能提供由张世超、李英杰出具的借条,亦未要求张世超、李英杰出具借条。第二,张占芬、张继庭虽表示曾口头告知张世超、李英杰涉案款项属借款性质,张世超、李英杰亦口头认可,但李英杰对此予以否认,且张占芬、张继庭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第三,张世超出具的情况说明,虽认可涉案款项系其向张占芬、张继庭所借,用于其与李英杰购买上述房屋,但系在与李英杰登记离婚后及李英杰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且与自愿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无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内容相悖,又李英杰否认涉案款项系其与张世超的夫妻共同借款。第四,从传统家庭观念出发,对涉案款项性质,张占芬、张继庭认为属借款性质,而李英杰认为属赠与性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故张占芬、张继庭的上述观点难以成立。综上,张占芬、张继庭认为涉案款项属借款性质,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涉案款项应属张占芬、张继庭对张世超、李英杰的赠与。至于张世超同意张占芬、张继庭针对其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法院予以照准。判决:一、张世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占芬、张继庭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2016年4月5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
8月2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张占芬、张继庭要求李英杰返还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