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威、纪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小刚的前妻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谢杏芳谈林丹出轨【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61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毛国强富喜胜缪明 
【审理法官】毛国强富喜胜缪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继威;纪伟 
给老师的元旦祝福>水浒传108位好汉的名字和绰号【当事人】张继威纪伟 
【当事人-个人】张继威纪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家长教师节祝福语简短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继威 
被告纪伟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认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本案中,被上诉人纪伟分四次向上诉人张继威借款,共计57万元,在2016年6月23日及2016年12月26日最后两次出具的借条中,分别约定有“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以车做为抵押"“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以车或房子做为抵押",且案涉被上诉人的路虎车(辽B×××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过户至上诉人张继威的妻子王丽的名下,在上诉人张继威不能举证证明该车辆的过户行为系其妻子与被上诉人纪威另因车辆买卖关系而为(既无买卖协议,亦无支付买卖对价的证据)的情况下,原判根据双方借款合同的上述约定及案涉路虎车在借款合同第一次约定不能还款以车辆抵押后不久,即过户至上诉人妻子王丽的名下,王丽与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且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停止偿还借款本息两年后才提起诉讼等事
实,认定案涉借款尚未偿还的款项已由该车辆抵顶并无不当,具有高度的可能性。  至于案涉路虎车过户给上诉人妻子后,被上诉人还多次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的事实,与以车抵债的事实之间并不矛盾。车辆过户时,双方约定的只是以该车辆为抵押,不能按期还款的事实尚未发生,被上诉人借款后多次偿还借款的本息,但于2017年2月27日偿还最后一笔款项后,直至上诉人2019年7月提起本案诉讼时,再未还款,上诉人亦未将案涉用于抵押的路虎车归还给被上诉人纪伟,故依常理应认定双方已经用案涉路虎车抵顶了案涉尚未偿还的借款。  至于案涉路虎车的价值如何,是否足以抵顶或超过案涉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在双方有约定且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本院不再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继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张继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0:30: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
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期至2016年5月22日。2016年5月19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期至2016年6月17日。2016年6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以车为抵押。2016年12月2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从原告处借款4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以车或房子作为抵押。被告对于上述借款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2016年5月19日的3万元、2016年12月26日的4万元系到期利息、修车款、保险费。2016年5月15日,原告(注:原判笔误,应为被告)向案外人转账7万元,原告(注:原判笔误,应为被告)主张该笔款项系偿还原告的利息。7月23日,被告偿还原告利息13000元;8月21日,被告偿还原告13000元;9月17日,被告偿还原告利息1500元;9月26日,被告偿还原告利息20000元;10月31日,被告偿还原告14500元;2017年1月22日,被告偿还原告利息14500元;2月27日,被告偿还原告利息18500元。2016年6月28日,被告将其名下路虎车(辽B×××某某)过户至原告妻子王丽名下。王丽诉纪伟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丽诉称其于2017年4月2日从被告处以20万元购买轿车(辽B×××某某)一辆,但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车辆,故诉请返还购车款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基于原告提交的王丽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以及原告
举证时提出的资金来源的意见可见,王丽、张继威、纪伟之间均存在多笔资金往来,鉴于原告与王丽系夫妻关系,其二者在本案中具有共同的诉讼利益。原告自2016年4月至12月份多笔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被告不但向原告偿还利息,而且还将其名下的路虎车过户给原告妻子王丽,原告对此无法自圆其说,即使双方存在路虎车的买卖关系,却无购车款的交付,也无其他对价,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采信被告关于车辆过户的陈述,即被告以其名下的路虎车抵顶本案借款。被告自2017年3月停止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后,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追讨利息,直至2019年7月才向一审法院起诉,亦可说明双方对于借款本金、利息、车辆抵顶等事宜已经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继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0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12870元,由原告张继威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继威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双方借款事实真实存在,被上诉人2016年期间多次向上诉人借款,共计57万元,借款之后也陆续还款。2017年3月被上诉人停止还款后,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主张偿还借款,被上诉人一直答应却未偿还。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停止还款两年后上诉人才向法院起诉说明双方债权债务了结的认定过于武断。(二)被上诉人称其将
路虎车过户给上诉人妻子抵顶了案涉50万元借款,但被上诉人没有出具任何证据证明其过户给王丽的路虎车是抵顶案涉借款,一审法院仅依据上诉人与王丽系夫妻关系就认定被上诉人过户给王丽的车抵顶了案涉借款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抵债协议,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路虎车价值50万元,其所称路虎车系08年产,至2016年时根本不值50万;被上诉人将路虎车过户给王丽系其与王丽之间的车辆交易行为,与案涉民间借贷无关,上诉人没有责任举证证明王丽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路虎车交易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前后矛盾,一方面认为被上诉人将车辆过户给王丽即代表抵顶了案涉借款,另一方面又认定被上诉人将车辆过户给王丽之后,即2016年6月28日之后,被上诉人又多次向上诉人偿还借款。(三)原判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一审法院认为路虎车是否由被上诉人抵顶给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车辆抵顶债务的举证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张继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黄子韬发文张继威、纪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2民终61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梅、杨雪晴(实习),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