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和、国网陕西电力公司与秦跃、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山东地震带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26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宏张伟侯新省  分类垃圾桶
【审理法官】王宏张伟侯新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继和;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秦跃;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继和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秦跃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继和秦跃 
【当事人-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林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陈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林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陈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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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继和;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 
【被告】秦跃;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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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继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上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3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1 22:55:56  客观不可以 歌词
张继和、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与秦跃、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26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和(曾用名张继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住所地:碑林区柿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梁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跃。
     原审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某某/div>法定代表人:赵海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继和、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电力公司)与被上诉人秦跃、原审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电建三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继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上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3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侯新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宁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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