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治理RULE OF LAW
湘潭大学法学院 罗枫涵
摘要:辩护制度是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发展,值班律师制度和辩护全覆盖等改革措施促使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日益完善。人权保障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使得人们对律师辩护质量愈加重视,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因此经历着由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的转变。有效辩护的实现对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武装,促进公平审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辩护权发展的现状分析,提出在我国实现有效辩护的措施。
关键词:辩护制度;有效辩护;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3-0060-0001
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近年来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律师辩护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但总体来说仍存在着律师辩护率低、律师形式化辩护等问题。有效辩护强调的是辩护的实质有效性,要求应在实践中发挥辩护权的作用,这对于实现控辩双方力量均衡,
实现律师的辩护职能,最终达到司法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现状
从辩护制度初建到走向抗辩式诉讼,提高辩护地位再到扩大法律援助及设立值班律师。我国稳步推进辩护立法。现如今,尽管我国的辩护制度相较于以前已有了很大地进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宪法。但迄今为止,辩护权仍没有作为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规定。自2018年将值班律师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来,值班律师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值班律师职能定位存在很大的争议。
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缺乏对律师辩护的可靠的评价标准。这就导致对于刑事辩护的发展没有有效的规则加以限制,演变出“死磕派律师”的辩护形式。在法律援助律师方面,由于办案经费低,导致时常出现援助律师不积极,庭前不会见不阅卷,庭上形式化辩护的现象。此外,在观念上存在司法机关对律师的排斥现象。“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而律师则是要饭的”这种民间观念说明相较于公、检、法来说,律师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与官本位和权力本位的观念是分不开的。再加上律师收入远高于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因此在个案中,对律师敌视,变相给律师办案设置障碍
等,也导致律师难以发挥其作用。
二、我国有效辩护制度的实现途径
值班律师制度,自2018年写入《刑事辩护权
诉讼法》后。表明在今后的刑事诉讼中,
所有被追诉人都能获得律师的辩护或法律帮
助,这为有效辩护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构建我国的有效辩护制度,不仅要从正面规
定有效辩护的标准,也要从反面规定无效辩
护的惩戒机制,辅之以相关的配套保障制度。
(一)确立有效辩护的标准与无效辩护
的证明责任
美国的无效辩护双重标准可以为我国提
供借鉴,但由于两国诉讼结构与诉讼模式存
大中国歌词在差异,因此不能完全照搬其行为缺陷和结
果标准。笔者认为,我国有效辩护的标准应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辩护律师不尽责
的行为而其承担了不利的诉讼结果。这其中
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
存在不尽职尽责的表现。例如没有会见或阅
天天向上金巧巧卷便开庭变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
错误的法律咨询等;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三是辩护律师的表
现与犯规嫌疑人、被告人承担的不利诉讼结如何制作启动优盘
果有因果关系。
对于被追诉人提出无效辩护之诉的,
只需要证明辩护律师存在不尽责的行为,至
于被追诉人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是否与辩护
律师的辩护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辩护律
师在与被追诉人的关系中更加专业及强势。
因此应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辩护律
师证明其行为与不利诉讼结果之间是否有关
系。对于一些明显的辩护缺陷行为,如庭前
未会见被追诉人,未查阅、复制、摘抄案卷
材料、未与被追诉人沟通倒置在庭上与被追
诉人观点向冲突等情形,可以直接推定为辩
护律师无效辩护的情形。①
(二)在死刑案件中引入无效辩护制度
无效辩护的危害是重大的,尤其是在庭
审实质化改革的当下,无效辩护极大的损害
了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甚至会导致实体上
做出错误的判决。这在任何司法体制中都不
会被容忍的,是任何一个法洽成熟的国家都
面临并霱要解决的。②近年来影响巨大的一
些案件提醒我们要提升律师的存在感,并确
保律师提供有质量的辩护,死刑案件往往社
会影响重大,相较于其他类型案件,数量较
少,在死刑案件中引入无效辩护制度,能对
于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结语
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正经历着由被告人
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刁民在都市
有效帮助的发展。“有”是“有效”的前提
和基础,有效辩护是我国辩护制度发展的方
向和目标。尽管在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但随着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日益完善,有效
辩护将受到更大的关注,最终实现刑事领域
的有效辩护。
参考文献
[1]陈玲.美国刑事诉讼法[M].上海:
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2]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M].北
显卡 温度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注释
①陈瑞华.有效辩护问题的再思考[J].
当代法学,2017,31(6):3-13.
②丁宇魁.斯特里克兰案:无效辩
护标准的确立与争议[J].中国案例法评
论,2017(2):58-71.
作者简介:罗枫涵,生于1996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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