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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
RULE OF LAW
我的心里只有你作者简介:冯晶晶,生于2000年,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法学。
我国刑辩律师诉讼地位
狗哥南昌大学  冯晶晶
摘要:刑辩律师对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司法公正制度的体现,然而由于我国诉讼结构的偏颇,防止法官审前预判的机制以及社会民众的普遍偏见,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得不到保障,正当权利无法行使,有悖刑法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关键词:刑辩律师;诉讼地位;社会偏见;审前预判 中图分类号:D91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0-0080-0001
刑辩律师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刑辩律师拥有独立的辩护权,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无论是委托辩护还是指定辩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辩律师的职责是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提出证明嫌犯或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犯或被告的合法权益。受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总是一个相对的弱者,需要法律来设置辩护制度,保护其合法诉讼利益免受不当司法行为的侵害,因此,刑辩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辩护权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控方是国家追诉犯罪者的一方,对于诉讼活动的启动与发展起主导作用,因此国家赋予它一系列的权力,而辩方,虽然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但在诉讼活动中国家只赋予它防御权,而这种防御权在范围与权限上是不能与控方的追诉权相提并论的,而在实际中,法官的天平也没有向辩方倾斜以保持控辩双方实质性平等,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中,相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强势地位而言,辩护律师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而该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比起无罪推定原则依然有一段距离,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不及无罪推定原则,且在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民众大多数普遍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等于犯罪人,就是坏人。这种观念是根深蒂固的,我国刑事诉讼就过分追求惩罚犯罪而忽略保障人权,而这样就易
造成蔑视法制,违反程序,刑讯逼供,滥捕滥判,造成较高的错案率,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有效地惩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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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在这种情况下,就更需要辩护律师来很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律师却处于较低的诉讼地位,且对于保障人权方面法律规定尚有一些灰地带,不利于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在社会民众的普遍观念里,犯罪嫌疑人是坏人,辩护律师就是坏人的帮凶,并且律师的服务是收费的,有时收费还不低,辩护律师便被认为是唯利是图之辈,是“拿人钱财,”,辩护律师就是来帮坏人脱罪的,是“颠倒黑白”,“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法官,检察官是代表人民,追求公正,而辩护律师往往不是正义的追求者。在有些情况下,律师还有可能被看作是妨害司法机关实现社会正义的异己力量,由于律师的介入制约了公检法机关,降低了追究犯罪的效率,增加了追究犯罪的成本,公安,检察人员辛辛苦苦办好的案子被推翻,这使得社会各界对刑辩律师都不免带着些许偏见。例如,在李庄办的案子中,他以辩护凌厉而著称,常常嗓门高亢,语速很快,语气激昂的指出公安证据的问题,其许多同行却评价其“不知道含蓄,高调,很狂”,可见一般。
控辩关系的倾斜与防止法官审前预判的机制也有关,目前防止法官审前预判的机制并不健全,法官的中立地位没有确定,法律并未禁止法官在庭审之前为了了解案情与公诉人相互沟通。法官不仅有一定的庭外调查取证权,而且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也有相当的介入(具体表现为可以讯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对证明对象,标准进行界定等),从而使倾斜的控辩关系更加倾斜。如今刑辩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处
于弱势,也是由于人们过于注重辩护律师及其刑事辩护的外在方面而忽视了事务的本质。律师机构的私有, 律师服务的有偿(有时费用较高), 为犯罪
嫌疑人服务的专一与紧密等等, 这些特定因素模糊了人们的视线, 使人们只看到辩护律师作为经营者的一面,而忽略了他们与
会议纪要的格式法官、检察官一样作为社会正义追求者的一面。长此以往,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保护。现代刑事诉讼以控,审,辩三方结合为基本结构,若辩方处于弱势地位,而控方处于强势地位,就易造成权力的滥用,无法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有碍 司法公正。
对于目前刑辩律师在控辩关系中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上,提出几点改进的建议:首先,加大普法力度,不仅仅是普及生活中较为常见问题的法律知识,也要普及关于人权保障,辩护制度方面,矫正民众对于刑辩律师的客观影响,尤其是刑辩律师是坏人帮凶这一点;其次,在立法体制上,修改一些不公正不严谨的法律(如刑法第306条,许多律师将其称为辩护人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刑事诉讼法中有些条理和程序要更加清晰界定,控审分明,使法官保持中立地位;最后,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与控方对等的诉讼权利。若刑辩律师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愿意从事刑辩律师工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人将会逐渐减少,一旦如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与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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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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