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多方面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从某种角度上说,“辩护制度”是其修改的主要亮点之一。会见权是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律师不能会见当事人实质上剥夺了被追诉人最基本的防御权,侦查阶段的辩护制度也被架空。新《刑事诉讼法》对会见权限制的规定与国际司法准则、国外司法制度仍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关键词】辩护制度;会见权;《刑事诉讼法》中国八大菜系
英国平均主义派领袖J.李尔本在《人民在约》一书中明确主张被告人应有权辩护或聘请他人协助辩护。[1]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辩护权作为保障人权的重要部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而辩护制度本身也被认为是体现一国诉讼制度民主程度的标尺。乔任梁手臂去哪里了
优秀团队颁奖词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决定》,从多方面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从某种角度上说,“辩护制度”是其修改的主要亮点之一。加上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使得新《律师法》涉及“辩护制度”的规定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让整个辩护制度体系得到了统一。本文由于篇幅有限,故以会见权为角度,对新刑诉背景下的律师权利保障进行思考。
辩护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此规定乃是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限制。然而,此规定是否合理?其他国家是如何规定的?是否符合国际司法准则?应如何完善?这些将是本文要思考的问题。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