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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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辩论原则,从而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价值,从而加快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
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或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础性准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过程的始终,是对具体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共同精神的凝结,是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内容改革构想
一、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或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础性准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过程的始终,是对具体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共同精神的凝结,是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而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辩论原则含义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对此,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
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
辩论原则是辩论式诉讼结构的必然要件。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驶辩论权。
(二)辩论原则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原则的法律依据。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辩论权的保障方式
(三)辩论权的保障方式辩护权>张仲平是哪部电视剧
既然辩论权在我国显得如此必要,那么,怎样来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呢?首先应当清楚,辩论权保障是宪法意义上的听审请求权保障的内容,所以,不管什么程序,只要有双方当事人出现的程序,都有贯彻辩论权保障的要求。不过,当事人辩论权的保障程度和要求,要根据程序类型来决定,对于不同的程序类型,辩论权保障的要求和程度是不一样的。对于辩论权的保障,普通程序要比简易程序高,实行辩论主义的程序要比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的程序高。就普通程序而言,当事人的辩论权保障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清明节问候语安康1、保障当事人知悉程序的开始、进行情况。
只有让当事人知悉了程序的开始、进行情况,他才能行使辩论权。所以,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活动,为此,法院应当通过合法的送达方式给当事人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2、保障当事人答辩的权利。
原告提起诉讼以后,被告有答辩的权利,被告进行答辩,实际上是被告在通过书面的形
式行使辩论权,也是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中开始行使辩论权的表现。因此,法院应当及时地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如果被告提交了答辩状,法院也应当及时地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3、保障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进行辩论的权利。
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在法庭上进行言词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重要形式和集中表现。因此,法院应当通过合法的、适当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传票,通知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在当事人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让当事人双方围绕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地发表辩论意见,即使是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也要让当事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4、保障当事人知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官心证的权利。
因为,只有法官心证公开,当事人才可以了解法官的心证,有机会对法官的有关事实和法律见解所形成的心证发表辩论意见,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如果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隐匿有关裁判的基础事实的认识和法律见解所产生的心证,当事人有可能无法对此发表辩论意见,从而造成裁判的突袭。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以及法律见解与当事人的认识不一致的话,法官应当及时公开其心证,让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5、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受法院尊重的权利。
当事人的辩论权除了包括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以外,还包括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受法院尊重的内容,法院有审酌的义务。这就要求:一方面,法官在法庭上应当认真地听取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无论是承办
案件的主审法官,还是合议庭其他成员,都要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辩论;另一方面,法院的判决要考虑当事人双方的重要的辩论意见。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见解所作的辩论意见或者双方争议比较大的辩论意见应当在判决书中出现,判决书不能遗漏这些辩论意见;对于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的,必须在判决中说明理由。
(四)对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容的分析
辩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准则。当事人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相互进行辩驳,通过辩论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对于辩论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内容:
1、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在通常的理解中,辩论只指法庭辩论,实际上这种理解并非全面。固然,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重要体现,法庭辩论最集中地反映了辩论原则的主要精神,但是,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可
答辩,起诉与答辩构成了一种辩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各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法定的形式,开展辩论。因此,在理论上有人主张将法庭辩论称为狭义辩论,而把一般的辩论称为广义辩论,能够全面地体现辩论原则的只能是后者。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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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合格、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当事人双方均可依据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的或者肯定的意见。实体方面的问题通常是辩论的焦点。一般来说,对实体问题的辩论往往是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因为借助辩论过程,审判人员可以了解双方的观点及各自的论据,进而作出某种评判。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口头形式便于当事人随时阐明自己的主张,随时对他方观点做辩驳,所借唇舌剑,因此口头形式的运用较为普遍。但是。口头形式往往容易造成口误。同时,口头形式只能在特定场合,向特定对象进行,有一定的局限性。书面形式虽然不够灵便,同时又受当事人文化水平的限制,但能够弥补口头形式的某些缺陷。
4、辩论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准则,应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同时,只有在法庭上经过辩论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的辩论行使权,使当事人的辩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给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形成于法庭辩论之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只有这样,辩论原则才能发挥人民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和确保诉讼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通过行使辩论权达到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的目的。
二、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的特点
辩论原则是当事人的辩论权重要地位的集中体现,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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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既包括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的口头辩论,也包括通过起诉状、答辩状等进行的书面辩论,内容不仅涉及诉讼的实体争议,如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问题,也包括诉讼的程序问题,如管辖等。
(一)辩论原则的特征一般体现
辩论原的特征一般体现在一下几方面:一.辩论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主张事实,提出证据。首先,在保障诉讼公平高效的前提下,明确界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范围,使其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和条件,赋予其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权利。二.法院审理案件基于当事人的互相辩论,而辩论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主张的对立,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没有争议的,法院应尊重其共同意愿。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约束法院的认定正是诉讼中贯彻辩论原则的必然结果。三.辩论原则保护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限制。其行使不能侵害对方辩论权的行使,不能庭前不提出证据,或者一审隐瞒证据到二审提出,使对方丧失质证的机会。
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对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裁判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对审理对象所作的选择,不得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证据之外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使其成为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其直接的效果是:其一,是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化,有效控制庭审前的隐性诉讼活动和审判过程中裁判者的"黑箱操作",有效防止司法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其二,使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能够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其三,能够真正使法院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立场,从而保证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并且能够使当事人的主体权得到体现,改变过去那种不自觉的将当事人客体化的非正常状态。
(二)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的差异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论不同:第一,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而辩论原则是建立在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上,公诉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前者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后者则是牌被审判的地位。第二,辩论原则的内容广泛,当事人可就各种问题进行辩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第三,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而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始终处于受审地位,不能对公诉人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区别。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