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受龙门县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我受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邹贵强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邹贵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1,2006年10月3日,是高新星、赖志锋(均在逃)他们准备好铁撬、大剪钳子、介刀等工具,实施撬门和剪电缆线的,被告仅仅是在外面望风。显然,在这次毁坏财物中,被告人邹贵强没有直接参与毁坏财物,仅仅在客观上起了一个望风的作用,情节是显著轻微的,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被盗后并没有造成信号中断。
2,在这起犯罪中,被告人邹贵强处于次要地位。2006年10月3日毁坏财物中,犯意是高新星、赖志锋引起,也是他们直接组织策划并亲自实施毁坏财物的。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邹贵强仅仅是协助而已,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所以,被告人邹贵强在这起犯罪活动中作用是次要的,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
处罚。
二、被告人邹贵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邹贵强是1989年12月16日出生的,到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邹贵强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没有使用破坏手段的行为,仅仅在外面望风,没有直接参与破坏联通公司的电缆,与其它俩个直接实施偷盗破坏联通公司的电缆相比,应当属于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邹贵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邹贵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
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05年12月12日《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鉴于本案被告人邹贵强在犯罪活动中地位和作用都是次要的,属于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又是初次犯罪,犯罪后又有悔罪表现。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本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邹贵强在这起犯罪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是从犯,主观恶性小,没有直接实施偷盗破坏联通公司的电缆,仅仅是望风,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
年人,又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法院应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贝尔丰手机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 陈杨华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试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辩护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性的一大严重社会问题,青少年的状况,对于某一国家,社会,乃至世界的前途与未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有资料显示: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与七十年代相比已提前了两至三岁,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比例上升,而且还表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凶残化等犯罪特点。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其接受改造的可塑性也很大,因此,
不能完全按照审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法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为律师,应当充分了解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原则和规定,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本文的“辩护”是广义的,涵盖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的特点
(一)被辩护人的特殊性
1、未成年人心理的可塑性:未成年人处于成长过程,身体心智未成熟,好奇心重,模仿力强,判断是非能力较弱,及时的法制教育,可以挽救他们。对未成年人尽量减少在劳教场所内的羁押,可避免在拘禁处学习犯罪知识和经验,避免他们再次犯罪。
2、未成年人对家长人身、财产的依附性:未成年人身体未长成,且无独立财产,因此,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是其生活中最主要的帮助者、指导者,管教也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未成年人没有独立财产,故对未成年人犯罪慎用罚金刑。
(二)辩护适用法律规定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的另一特点是:所依据法律规定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保护立法体系,是在犯罪要素框架内单独考虑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有两部专门的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是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专门制定的,是有别于成年人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殊性。上述两部法律和其它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的法律体系。哈利波特有几部
(三)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复读生可以考军校吗 1、诉讼机关中专人办理的特点:是指审查起诉阶段,由专门的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诉讼机关专门机构办理的特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在少年法庭内进行审判。
二、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法律及主要规定
我国有以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和主要规定: 李咏 照片
1、《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确立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处罚原则。羁押时与成年人分别看管原则和不公开审理原则。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少年法庭进行审判,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原则。
3、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中,比较特殊的规定
主要有:(1)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察或者不能及时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在场。(2)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3)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尽量缩短羁押时间和办案时间。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不能结案的,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应当立即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4)保护未成年人名誉等。
4、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有帮助申请法律援助、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规定。
5、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刑事责任承担,不认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适用缓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刑等都有十分详尽的规定。
6、《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以上规定,涵盖了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的各个方面,辩护律师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以指导辩护工作。 辩护权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性辩护
(一)未成年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有特殊的诉讼权利
1、询问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通知父母在场。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除有碍侦察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颜冠英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众出版物不得披露该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所,照片等。
3、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的通知义务
在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询问是否为未成年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如果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要求委托律师,应当代为转告其监护人为其委托辩护人。如果不要求的,也应当代为转告其监护人告知监护人为其委托律师辩护。
4、如果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都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则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从而保障未成年人辩护权的行使。
5、法院能否指定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担任其辩护人
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对于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而不能指定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作为其辩护人。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应当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不能相互取而代之。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