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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
RULE OF LAW
作者简介:岳  圆,生于1991年,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自愿性的保障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岳圆
摘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被告人自愿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且自愿接受处罚,从而能够换取在量刑上的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符合了宽严相济理念的同时,又能够兼顾公正及效率,对于当前我国面临的“案多人少”的审判压力,也有一定的缓解作用。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得由于案件过多所带来的压力得到缓解,但也可能会导致追诉机关过分的为了追求效率而置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因此,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有必要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关键词: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4-0119-0002
一、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制度中的核心要义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给自愿性的定义为:“一种不受强迫的自愿与自由的特性。不受外界的干涉和他人的影响。”可见,自愿性实际上是包含人们按照自由意志以及不受约束的作出行为。同样,认罪认罚中被告人也应当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愿并且不能够被强迫的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因此,在判断被告人作出认罪认罚决定时是否是出于自愿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是精神正常,认知能力正常,对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性质,有清晰且全面的认识与理解,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认罪认罚的性质及认罪认罚后的法律后果,并在理智的情况下作出理性的决定。
其次,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是在没有被强迫且没有受到外力干涉的前提下,但不排除被告人是为了期待在未来能够受到从宽处罚而作出认罪且认罚的决定。
最后。基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即被告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所承认的事实是真实的且系其自己所实施的,
而如果其所承认的事实不是本人所为,则虽是其自愿,则无法认为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且极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被告人自发的、自主的承认犯罪,并且自愿接受处罚,以获得量刑上的从宽处理,由此可见,该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是被告人对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而保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着重要意义。
(1)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程序的公正。由于司法资源的匮乏以及高消耗性,导致案
多人少一直是刑事诉讼中急须解决的难题。而认罪认罚制度对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具有的效益价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难题。被告人认罪认罚意味着控辩双方对于案件的事实以及将要给予被告人的处罚方面没有异议,同时也表示被告人将会放弃,如辩论权、质证权等部分诉讼权利,随之在法律的适用和在事实的认定上,法院的审理力度也将会大大地降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对提高司法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追求效率不注重公正。公正正是刑事诉讼程序所坚守的底线。而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正是公正的体现。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中,不能只顾追求诉讼效率,而忽视办理案件的公正性,如果将案件的公正性作为代价而牺牲,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不允许的。只有保证被告人的自愿性,才
能从根本上保证程序的公正和认罪认罚的正当性,保障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才能够做到既查明了案件事实,同时又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而更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程序的公正。
(2)保障控辩双方地位的平衡。在刑事案件中,与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机关相比,被告人显然是处在弱势的一方。而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分别是检察机关和被告人。而被告人无论是从法律知识抑或是诉讼技巧以及对案件信息的了解等方面都是无法与公安司法机关相比拟的。被告人处于天然弱势的地位,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时,可能会因心理上对将要受到的刑罚产生畏惧,而主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此,便可能会在实践中出现本就天然强大的国家机关利用被告人的畏惧心理迫使其放弃诉讼权利,导致被告人的认罪认罪不是出于自愿的情况,而在这种不是自愿的情况下所做出
的认罪认罚,可能会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出现翻供,使得之前所做的工作归零。因此,为了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稳定性,保障控辩双方之间地位的平衡是非常有必要的。
(3)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被告人的生命权、知情权、辩护权以及自由权等诉讼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是刑事诉讼法中所重视的。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诉讼程序会被简化,也就意味着被告人要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从而获得程序上的简化、实体上的从宽处理。因此,应当确保被告人是在真实自愿的心理状态下,承认犯罪事实,接受惩罚,同时,这也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存在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能够发挥的作用有局限性
与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察机关相比,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一方,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更是对于认罪认罚的性质以及认罪认罚后的法律后果无法真正地了解。认罪认罚则要求被告人自愿承认其所犯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如果被告人对于认罪认罚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则很难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的公正。而公正和人权是刑事诉讼中不可逾越的底线。因此,对于被告人在法专业方面的欠缺,可以通过律师的帮助加以弥补。而值班律师的构建是我国司法人权保障的一大重要成果。但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由于其部分权利的欠缺,能够依赖的材料最多是来自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书以及量刑建议书等,无法通过对案件的整体把握为被告人提出更加全面的法律意见。值班律师的构建虽然能够及时为被告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但因缺乏相应的诉讼权利以及配套措施的保障,使得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所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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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因值班律师的工作方式所决定,大多数情况下是轮班,而当天值班的律师充当了案件的临时律师的角,导致对于一个认罪认罚案件来说中途可能会换多个律师,而每个律师对于案件的了解无法深入,其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就可想而知了。
(二)被告人的知情权有待加强
贵州高考时间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诉讼文书内容的了解需要知情权的保障,而实现知情权的有效途径正是权利告知。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虽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阶段中明确规定了告知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办案人员承担着繁重的办案压力,在告知时多数情况下是签字即完成工作,而被告人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面对公权力时的心理压力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使得被告人无法理解法律文书等内容的真正意义。虽然在审判阶段,法律规定了要让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含义、权利、后果等有充分的了解。但实践中,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通常是采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快速审理,对案件的审理过于流程化,无法保障被告人对案件真正的、全面的进行了解。
四、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值班律师制度
任何一项制度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他配套制度的协助。而值班律师制度能够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行。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值班律师不享有调查取证权以及侦查讯问时在场的权利等,由于欠缺实质性权利,无法全面的了解案件情况,所以不能及时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交流,也就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因此,有必要提高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参与度,落实值班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最大限度地保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全过程,都能由同一名律师的参与,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应
当允许值班律师可以转换为法律援助律师的身份,继续为被告人提供帮助,以尽可能地保证办理案件的律师,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有效地为
被告人提出意见。
(二)完善被告人的知情权
完善的知情权能够保障被告人全面且清
刷墙固
楚的了解,在诉讼中有关自身权益的各项信
息的情况下,出于理性而真实、自愿的作出
决策,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被告人在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中的自愿性,而保障被告人自愿
性的前提是追诉机关告知义务的充分履行。
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应当完善追诉机关的
告知义务,被告人有认罪的自由,同时也有
不认罪的自由,追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要
有法律的依据。若是将证据开示制度进行完
善,则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参与及了
解侦查中所取得的证据内容。但是要做到将
证据的来源向嫌疑人保密。如此,既能够提
高律师的参与度,同时也能确保侦查阶段嫌
疑人在没有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下盲目认罪。
(三)完善被告人的反悔权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反悔权有助于被告
人在未能全面掌握追诉机关所掌控的证据的
情况下,对其自愿性的保障。如果被告人享
有反悔权,则在速裁程序的审理中,被告人
如果否定被指控的罪名、事实等的情况下,
将速裁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
行审理,从而有效地避免追诉机关为了追求
诉讼效率而置被告人的权益于不顾。同时,
被告人享有反悔权,也能够保障控辩双方的
平等,被告人同代表国家的公权力机关相比,
显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其在专业知识及诉
讼经验等方面的欠缺,都无法同专业的国家
机关相比拟,虽然我国增加了律师值班制度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现状,但由于律
师值班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值班律师的不固定
性,使得值班律师制度未能有效解决这一司
法需求。因此,被告人享有反悔权既能够弥
补没有辩护律师帮助的被告人在知识及经验
上的不足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达,同时也
能够保障控辩双方在地位上的平衡。
五、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被追诉人主动、
自愿地承认犯罪事实并接受刑事处罚,符合
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提高了诉讼效
率,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然而,由于被追诉人相对于追诉机关
而言,是天然弱势的一方,所以在被告人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上很难得到保障。不完
善的反悔机制以及虽然我国设置了值班律
师制度为被追诉人提供帮助,但由于该制
度本身的局限性,未能有效发挥其应有作
用。因此,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律师制度及
反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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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衣柜多少钱1平方米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法律规定的语言是经过锤炼和高度总结的,在实践中,到底如何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往往争议很大,有一个原则是看使用是否引起混淆或误导消费者的可能,但这一原则的评判难以通过数据或客观证据来进行衡量或体现,具有较大的主观性。我国立法当中,商标权限制制度其他方面的内容如指示性使用、善意侵权、商标权用尽等内容尚不明确,一些限制制度分散在个别条文当中,如《商标法》有
关于部分商标涉及通用名称、通用特点限制
其注册的方式进行限制,通过一定的使用并
取得显著特征后允许其注册的方式进行合理
保护的内容,有一些保护和限制制度最终结
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
总的来说,商标是通过使用体现其价值
的,商标使用权的保护和限制制度是构建商
标权人如何通过使用而获得价值,并不限制
和影响公平竞争,能够体现社会利益平衡的
完整内容。商标使用权的保护和限制制度在
我国立法当中尚需进一步完善和体系化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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