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文化
张明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 266100)
摘 要:关于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学术界未达成一致意见,主要有以下有四种学说,见证人说、法律帮助人说、准
辩护人说和辩护人说。从我国辩护制度演变来看,辩护由之前的庭审阶段延伸到审前阶段,内涵从之前的实体辩护
发展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并且现行法律规定的值班律师的职责与辩护人的职责无实质区别。因此值班律师的法律定
位应当是辩护人或辩护律师。现阶段欲完善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首先应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其次建立身份衔接
机制,允许值班律师向一般辩护律师转化,最后应当健全配套机制,推进值班律师制度长远有序发展。
关键词:值班律师;法律定位;辩护人;辩护权利
一、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学说之争
(一)见证人说
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见证认罪认罚过程的合法性。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将值班律师职责明确为见证律师,通过形式监督,见证与排除公安讯问、检察提审、法院庭审时不存在违法情形。”[1]
(二)法律帮助人说
值班律师主要工作是为使被追人获得辩护而在前期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辩护权是指被追诉人针对控诉进行辩驳的权利,在对象上是对外的;律师帮助权是帮助被追诉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对象上是对内的。”[2](三)准辩护人说
考虑到值班律师工作的特殊性,可赋予其准辩护人身份。持此学说学者认为:“在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应当是法律帮助者身份,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审查起诉后,应当是准辩护人身份,可以取证阅卷,与检查机关量刑协商”[3](四)辩护人说
值班律师具有辩护人属性。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值班律师具有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辩护职能。[
4]笔者认同此观点。主要有以下三个理由:一是在国际公约上,法律帮助与刑事辩护或律师辩护几乎是可以互为替代的同义语。[5]二是从值班律师的具体职责与庭审前的辩护律师没有实质区别,即律师法律帮助与律师辩护无实质区别。三是从我国辩护制度的发展演变来看,不仅出庭提供辩护服务的律师是辩护律师,审前提供程序性服务律师也是辩护律师。
二、“辩护人”定位的理论基础徐自贤
(一)“辩护”概念在法律上的演变
要解决值班律师是不是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问题,那么需要先搞清楚什么是辩护,辩护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关于什么是辩护的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上有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9刑诉法制定后到1996年刑诉法修改前。当时人们对于辩护的理解还停留在实体辩护上,即罪刑方面上的辩护。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律师介入的时间也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在临近开庭之前,才被告知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对辩护律师的概念和职责可以总结出以下两点:1.被追诉人只能在审判阶段委托律师,在审判前没有委托律师的权利;2.关于辩护内涵只局限于定罪量刑方面的实体辩护,不涉及程序辩护。按照1979年刑诉法的规定,值班律师并不是辩护律师。
第二个阶段是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到2012刑诉法出台前。1996年刑诉法以提起公诉为界点区分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再是泛化地称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从法庭审判阶段,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关于辩护人的职责依然只是定罪量刑等实体方面的辩护,只是将被告人替换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刑诉法将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是1996年刑诉法的重大进步,是国家保障人权和推进司法公正的体现。但是也存在一个问题,为什么在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是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而不是辩护律师呢?1996年刑诉法之所以没有明确审查起诉阶段之前的律师就是辩护律师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因为侦查工作的秘密性,侦查机关不同意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并行使辩护职能。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过去人们对辩护的概念主要停留在实体辩护上,即定罪量刑方面的辩护。而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辩护只能发生在法庭审判阶段,因此在审查起诉之前的律师介入只能是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能而不是辩护职能。按照1996年刑诉法的规定值班律师时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也不是辩护律师。
第三个阶段是2012年刑诉法出台至今。2012年刑诉法关于辩护人与辩护职能的修改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修改了之前侦查阶段的律师不是辩护律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有权委托辩护人。这使侦查阶段的律师名正言顺的成为辩护律师,从法律上实现了律师辩护全覆盖。二是相较于之前的辩护只局限于实体辩护,而修改后的辩护也包括程序性的内容。2018年刑诉法延续2012年刑诉法的规定,在
辩护职能方面采取同样的表述。因此我们应树立正确的观念,辩护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的内容不仅包括罪刑等实体方面的内容还包括程序性的内容。
纵观辩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演变过程,我们不难发现辩护的内涵与外延不断丰富。辩护律师从之前只存在于庭审阶段延伸审查起诉阶段再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的内容也从之前的只注重实体辩护发展到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因此,根据现行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的规定,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辩护律师是理所当然的。
(二)现行法律文件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
我国现行法律文件对值班律师规定经历了由繁到简的过程,值班的功能不断丰富,法律定位也逐渐明确。2020年9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标着这值班律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办法》第6条系统地规定了值班律师的职责与权利:“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程序选择和案件处理结果提出建议。”。第二,规定了检察机关就值班律师意见的说理机制,增强了律师意见的刚性力。《办法》第8条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值班律师就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提出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
作者简介:张明(1995-),男,汉族,山东青岛人,硕士研究生,青岛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视界观 OBSERVATION SCOPE VIEW371
视界观 OBSERVATION SCOPE VIEW
吊顶铝板www.sjgzzs
372
附卷,如果不采纳意见应当说明理由。这一规定有利于律师更充分地行使辩护权利,提高参与法律帮助的质量与积极性。
综上,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辩护人而采用法律帮助人的说法,但是从值班律师的具体的工作职责以及享有的权利来看已与审前阶段的辩护律师没有实质区别,因此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也应当是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辩护权
三、完善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一)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
律师在场权是辩护权的重要内涵之一,对值班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可以监督侦察机关的讯问行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一旦发现侦察机关有违法侵害被追诉人利益的行为,可以及时提出意见制止违法行为,从而保证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另一方面,律师在场有利于量刑协商的顺利进行。律师在场能够更直接地了解案情,与被追诉人及时沟通交流,就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情况能够面对面的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
方案。值班律师在场权,应包括在侦察机关讯问时在场、在检察机关提审时在场、在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6]首先,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准许值班律师在侦查机关不在场的情况下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使被追诉人对罪刑以及接下来所适用的程序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提审时也要律师在场,为犯罪嫌疑人阐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和案件适用程序提出意见。最后,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这在新刑诉法中已经规定。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不仅有利于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而且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的行为。
(二)建立值班律师的身份衔接机制
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墨守成规坚持值班律师不能出庭辩护,多余的律师交接工作不仅会造成案卷丢失的隐患,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笔者建议,在一定条件下值班律师可以向一般辩护律师转化。
第一,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和争议较小的认罪认罚案件,考虑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值班律师进行身份转化,直接转化为法律援助律师或者是委托律师,参与庭审阶段的辩护工作直至案件终结。在案件适用类型上,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以下的认罪认罚案件比较适宜。[7]此类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控辩双方对适用的法律与罪刑轻重争议较小,并且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环节一般被简化,律师实质性辩论的空间很小,所以对律师资质要求较低,大多数律师都能胜任。
第二,对于非认罪认罚案件或者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此类案件案情较复杂,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要求比较高。为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形下不允许值班律师身份转化为一般委托律师,而应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或聘请私人律师,完成工作对接。
(三)健全值班律师制度的配套机制第一,设立值班律师准入标准
我国目前案多人少,律师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律师准入门槛是不可取的。如果现在过分强调值班律师应从业多年并具备充足的工作经验,那么会加剧我国案多人少的矛盾。因此在现阶段,我们可以适当降低律师准入标准,如不需要较长的执业年限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等。但是降低标
准不代表没有标准,值班律师的选派至少具备一年工作经验并且能够独立代理案件的律师,实习律师应当经过系统的培训考核之后才能加入值班律师队伍。同时,对于值班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有要求,如果曾违规执业或工作作风有问题的律师应排除在值班律师队伍之外。这样不仅能提高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质量,还能缓解我国值班律师不足,刑事案件却持续猛增的现状。
第二,加强值班律师业务培训。
对值班律师进行业务培训不仅能提高值班律师提供服务的质量,还能增强律师处理应急突发情况的能
力,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深化对值班律师角定位与工作职责的认识,熟悉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了解各类案件的量刑标准;其次,对值班过程中遇到的常见疑难问题进行总结,制定学习手册,供律师学习;再次,培训根据各地情况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可以举办讲座、线下集中授课,也可以通过线上网课培训;最后,可以探索“以老代新”的方式,由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能力较强的律师带教工作经验不足的年轻律师,以帮助年轻律师迅速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提升法律帮助的质量。
第三,制定监督考核机制
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疏远,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厉害关系。如果没有监督考核机制的制约,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难免会下降,不利于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首先,应对值班律师的出勤进行考核,实行上下班打卡,法律援助机构派监督员不定期抽查,并将考勤情况做为年终考核结果的指标,依次督促值班律师认真对待日常值班工作。其次,法律援助机构与派驻机关协同监督。借助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反馈,必要时对被追诉人进行回访调查,对值班律师的服务情况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最后,年终对平日考核的数据进行汇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定。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值班律师应给与相应惩罚并暂时退出值班律师队伍;年终考核优秀的值班律师应给予奖励,提高值班律师工作热情与积极性。参考文献:
苍井优是谁[1]孙军,樊华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以上海市工作开展情况为基础[A].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第十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2017:7.
[2]王瑞剑,冀梦琦.律师帮助权视野下的值班律师权利探析——以认罪认罚案件为视角[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30(03):23-25.
[3]姚莉.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与功能[J].法商研究,2017,34(06):42-49.
[4]闵春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J].当代法学,2017,31(04):27-37.
[5]顾永忠.追根溯源:再论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J].法学杂志,2018,39(09):13-24+2.好听的游戏家族名字
[6]罗灿.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9.
刘谦代言[7]熊秋红.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J].当代法学,2017,31(06):14-24.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