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视野下证据转化规则研究
作者:徐丹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0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由于公安机关两权共享机构的存在,实物证据往往仅仅通过补齐手续等方式完成证据的转化,而极少从证据能力方面予以审查,而言词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仍众说纷纭。由于行政执法活动中收集的证据一般不具有回复性以及行政机关收集的实物证据与刑事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并无实质上的差异,一些学者主张这些实物证据应当被允许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是刑事证据确立了诸如无罪推定原则、证据合法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等诸多基本原则,其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等方面具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如果仅仅因为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式与侦查机关没有实质性的差异而允许行政执法证据在较低程序保障条件下进入刑事诉讼领域,对于被追诉人来说则具有极大的风险,可能实质地降低其权利保障。
        关键词 行政执法 证据 刑事诉讼 蛋炒饭的做法转化 权利保障
        作者简介:徐丹阳,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管理中心副主任、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辩护权10.19387/jki.1009-0592.2017.10.259
        页眉的横线怎么去掉一、证据转化规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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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转化规则,即侦查机关采取一定的方式,将形式上不符合法定要求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转换为合法证据的规则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调研,证据转化规则主要运用于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 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和非法定种类之证据三种案件类型,鉴于此三种证据并非非法证据,并不适用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取证方式无法律明文授权、取证主体非法定主体以及证据形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明文列举,此三种证据在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时饱受争议。
        (一)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使用的正当性
        在传统理论上,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分属于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与国家司法活动,二者在其各自的证据制度方面存在天然的差异,相对于刑事司法活动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执法活动更加注重效率,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影响非常有限,同时赋予了当事人诸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因此,行政执法证据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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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程度较低 。然而,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又存在着20年后的家乡作文500字五年级社会危害性天然的联系,如果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相对较低,则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加以处罚,而当其社会危害性达到需要作为犯罪来处理的程度时,则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加以查处。由于二者之间在实体上的内在联系,决定了在刑事诉讼领域,一些案件中的行政执法证据具有使用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