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重要的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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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的证据制度:,又称刑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他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判断的证据制度。
3,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参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4,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得职权范围的分工。
立案管辖:在刑事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the one郑淳元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安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地区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得权限划分。
专门管辖: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雨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内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
5,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时,自己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诉
讼行为。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指令回避,又称职权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的回避情形之一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由法定的人员或者组织径行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6,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利益,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7,刑诉代理: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已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公诉案件中的代理。诉讼代
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代理人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随时委托)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诉讼代理人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益。
8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形式及其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应当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9,物证: 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书证 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
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物品。
视听资料 辩护权载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的磁盘等,以其所载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储存的资料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0,证人证言,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机关所作的陈述。(特点:生动形象具体丰富,容易含有虚假成分)陈键锋电视剧 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害人就其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特点:一般能够进行充分陈述,陈述虚假的可能性很大)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特点: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如实陈述,有可能全面直接的解释有关案件事实情况。供述辩解虚假的可能性很大。 11,鉴定结论: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察检查时就所观察测量的情况所作的实况记录。
12,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来源于案件事实非,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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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的直接证明案
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13, 刑诉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手段。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事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14, 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5, 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时间期限。
送达: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送达的诉讼文件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地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交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16,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者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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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诉讼终结: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 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17, 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差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8,终结侦查 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处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19,审查起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20,不起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21,延期审理 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灭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22,上诉: 法定范围内的诉讼参与人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未生效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时提交
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审批行为。 23,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24,死刑复核程序 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25,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判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