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纪泉、迁西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稀奇古怪的植物2020.12.09 
【案件字号】(2020)冀行终8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马丽滋
【审理法官】江悦邱振刚李冠华 
【审理法官】江悦邱振刚李冠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纪泉;迁西县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张纪泉迁西县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纪泉 
【当事人-公司】迁西县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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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纪泉 
【被告】迁西县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行为)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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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丞琳王子【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customface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迁西县人民政府作    出的迁政字〔2019〕34号批复系针对迁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呈报的请示所作的批复,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请示、批复等内部行政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纪泉可以依法直接起诉相关行政机关针对其土地登记效力而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而无必要通过起诉一个内部的批准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对该批复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另,
原审法院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一并驳回对唐山市人民政府被诉复议决定的起诉,亦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张纪泉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张纪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16:24:5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9年4月1日,迁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迁西县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注销渔户寨乡青山口村张继(纪)泉迁集用(2014)第3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请示》。2019年4月20日,迁西县人民政府对迁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迁政字〔2019〕34号《关于注销渔户寨乡青山口村    张继(纪)泉迁集用(2014)第3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批复》,同意迁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注销渔户寨乡青山口村张继(纪)泉迁集用(2014)第3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拟办意见。张纪泉不服迁西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准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于2019年6月19日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唐山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唐政复决字(2019)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迁西县人民政
府作出的迁政字〔2019〕34号批复。张纪泉不服上述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遂诉至该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迁西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迁政字〔2019〕34号批复系针对迁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呈报的请示所作的批复,该批复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请示、批复等内部行政行为,通常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相关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系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张纪泉可以依法直接起诉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且对其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另,《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本案中,因案涉批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复议决定的起诉。综上,张纪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
七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张纪泉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纪泉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系迁西县渔户寨乡青山口村村民,投资建设了涉案农宅房屋,后向迁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办理土地确权申请,并取得3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9年4月20日,被上诉人迁西县人民政府作出了迁政字(2019)34号批复,撤销了3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可是一审判决却将撤销3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是“内部行为,通常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这纯属于主观臆断,枉法裁决。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迁西县人民政府撤销具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内部行为,一审裁定引用的法律明显是错误的。综上,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张纪泉、迁西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冀行终8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纪泉。
     委托代理人高海兵。系张纪泉之妻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迁西县城关景忠东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锦山,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庆莲,迁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监测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淑灵,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路某某西山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丁绣峰,该市市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纪泉因诉迁西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及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行初2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9年4月1日,迁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迁西县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注销渔户寨乡青山口村张继(纪)泉迁集用(2014)第3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请示》。2019年4月20日,迁西县人民政府对迁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迁政字〔2019〕34号《关于注销渔户寨乡青山口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