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紫恒、咸宁丽园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8 
【案件字号】(2020)鄂12民终6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涂海兰张宏汤兆光 
【审理法官】涂海兰张宏汤兆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白百何出轨对象蔡紫恒;咸宁丽园物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蔡紫恒咸宁丽园物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蔡紫恒 
【当事人-公司】咸宁丽园物业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蔡紫恒 
【被告】咸宁丽园物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专属管辖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反诉维持原判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池城 李宝英
郑国霖【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本案中,蔡紫恒提出反诉的当事人超出了本诉当事人的范围,且提起的请求亦超出了咸宁丽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范围,与本诉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对蔡紫恒的反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蔡紫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5:35:21 
【二审上诉人诉称】蔡紫恒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9)鄂12
02民初5631号之一民事裁定;2.准予上诉人提出反诉;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裁定多处与上诉人答辩陈述的不一致,一审法院修改、变更了上诉人的答辩陈述词;2.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诉人的反诉目的是为解决应当向哪个主体缴费由于上诉人约定的物业服务合同主体与被上诉人诉讼收费的主体不一致,因此而产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与本案的案由、标的均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和因果关系。综上所述,鉴于被上诉人采用“阳光威娜公司物业管理处"主体与上诉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没有合法的依据,因此上诉人依法拒绝向被上诉人缴费。咸宁丽园物业有限公司起诉上诉人收取物业服务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蔡紫恒、咸宁丽园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民终6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反诉人):蔡紫恒。
     被上诉人(原审被反诉人):咸宁丽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紫恒因与被上诉人咸宁丽园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9)鄂1202民初56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蔡紫恒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9)鄂1202民初5631号之一民事裁定;2.准予上诉人提出反诉;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裁定多处与上诉人答辩陈述的不一致,一审法院修改、变更了上诉人的答辩陈述词;2.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诉人的反诉目的是为解决应当向哪个主体缴费,由于上诉人约定的物业服务合同主体与被上诉人诉讼收费的主体不一致,因此而产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与本案的案由、标的均属于
王景春五级焊工证同一个法律关系和因果关系。综上所述,鉴于被上诉人采用“阳光威娜公司物业管理处"主体与上诉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没有合法的依据,因此上诉人依法拒绝向被上诉人缴费。咸宁丽园物业有限公司起诉上诉人收取物业服务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本案中,蔡紫恒提出反诉的当事人超出了本诉当事人的范围,且提起的请求亦超出了咸宁丽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范围,与本诉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对蔡紫恒的反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蔡紫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涂海兰
审  判  员  张 宏
审  判  员  汤兆光
何冰的个人资料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柳铁
书记员(兼)  柳 铁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4阶魔方教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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