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艳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郭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9 
【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52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静 
【审理法官】张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艳泽 
【当事人】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艳泽 
【当事人-个人】紫微斗数入门郭艳泽 
【当事人-公司】一路向西帐篷女主角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孟胜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孟胜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孟胜 
【代理律所】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请柬内容
【原告】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郭艳泽 
本院观点】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陈伟霆蔡卓妍电影准许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24元,减半收取4812元,由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3:23:20 
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艳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镇江中考查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52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安居路7号院1号楼8层817。
     法定代表人:刘小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胜,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艳泽。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艳泽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期间,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24元,减半收取4812元,由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晓韬
书 记 员 李 倩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