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院:关于⼆⼿车未过户车辆责任的解释
孙锋 郑钧
实践中,在当事⼈之间已经以买卖等⽅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转移时,因节省费⽤、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或受赠⼈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与实际所有⼈不⼀致的情况⼤量存在。此时⼀旦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他⼈损害,应由何⼈承担责任?最⾼⼈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交通事故致⼈损害承担责任。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就业前景车辆登记过户属于⾏政管理⾏为,并⾮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因⽽,发⽣交通事故应由实际⽀配车辆运⾏或者取得运⾏利益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这就要分析车辆买卖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也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
陈数年龄据此,买卖标的物交付的⽅式有以下⼏种情况:(1)如果标的物是动产的,则转移动产占有时为交付。
(2)如果是不动产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特定⼿续的,以办理特定⼿续后转移。(3)当事⼈约定的其他⽅式,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其中,办理登记作为标的物交付的特定要件,应当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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