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名词解释
1、城市规划区:南阳市区行政辖区全部;鸭河口水库及其周边镇平县的柳泉铺、遮山、彭营,南召县的南河店、太山庙、石门、皇路店,方城县的广阳、博望等乡镇范围;河南油田生活区及其周边新野县的施庵、沙堰、樊集,唐河县的桐寨铺、张店等乡镇范围。
2、旧区改建: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城市更新建设活动。
3、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4、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5、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6、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7、城市设计: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8、居住用地: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9、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1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城市中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11、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12、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13、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的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14、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供应(水、电、热、广播通信等)、环境(雨污水、垃圾、
公厕等)、安全(消防、防洪等)等设施用地。
15、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16、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17、居住小区: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18、居住组团: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19、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1、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指居住小区内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2、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率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23、步行街: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
24、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5、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6、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7、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8、用地面积:征用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9、建设用地面积:用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建设用地面积。
30、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城市道路交叉口有展宽车道的,红线相应外移。
31、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32、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33、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34、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35、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36、容积率: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hm2)与居住区用地面积(万m2)。
37、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38、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39、居住建筑:整栋建筑的使用功能均为住宅的建筑。
40、非居住建筑:整栋建筑的使用功能为除住宅以外功能的建筑。
41、民用综合建筑:多种民用使用功能混合的建筑。
42、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投影最外边线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43、建筑退线:建筑物投影最外边线与建设用地红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44、建筑高度:指自建筑物室外散水至建筑物顶部最高点的高度。
45、低层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10M,且建筑层数不大于三层的建筑。
46、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24M。
47、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100M的建筑。
48、裙房:指和高层建筑紧密相连并与之组成为一个整体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49、低层住宅:建筑层数为3层以下的住宅建筑。
50、多层住宅:建筑层数为3—6层的住宅建筑。
51、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层(含7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52、半地下室:房间顶板超出室外地平面1M,且不超过地下室层高一半。或地下室一侧或两侧露出室外地平面的均为半地下室。
53、地下室:房间顶板不超出室外地平面1米的为地下室。
54、风景名胜区: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55、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56、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 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57、快速路:是指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58、主干路是指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59、次干路是指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60、支路是指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以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61、结建项目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单建项目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
附录B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测量计算以国家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为准。
2、建筑基底面积的计算:
建筑基底面积既不等同于底层建筑面积,也不是基础外轮廓范围内的面积。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独立的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
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3、建筑容积率计算:
1、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5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按该
层建筑面积乘以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M(2.7+2.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跃层式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8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均按该层建筑面积乘以1.5倍计算.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5M(3.3+2.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指标;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8.8M (3.3×2+2.2)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容积率指标。
3、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M,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M(3.9+2.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指标;当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M(3.9×2+2.2)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容积率指标。
4、工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8M,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乘以2倍计算。
5、计算有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入容积率指标。阳台进深大于1.8M的,超过1.8M的部分按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5%。
最适合居住的城市
6、当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大于等于0.6M、窗台高度小于0.4M、高度大于等于2.2M 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高度不足2.2M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7、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M及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M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M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8、建筑底层布置层高2.2M及以上架空层部分,其面积(层高小于2.2M计一般)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9、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不按本节规定计算容积率,其容积率指标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10、突出屋面的附属用房建筑高度不超过6M,且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层面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