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12
【字 号】渝府发[2007]136号
【施行日期】2007.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07〕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直辖十年来,我市不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特别是从2003年起,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纳入了市政府“民心工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总体上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我市主城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还比较困难。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建设小康社会、构
建和谐重庆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保障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总体要求。逐步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努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重视改善进城农民工居住条件问题,切实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结合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保障,逐步到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政府负总责,区县政府抓落实。
  二、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水平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各区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
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其他县(自治县)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主城区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底前,全市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适合居住的城市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十一五”期间,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制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主城区由市民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其他区县(自治县)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
住房租金价格较高的区县,要加大实物配租的力度。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指导意见,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指导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依据指导意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采取小集中、大分散的形式,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50平方米以内,并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逐步将政府管理公有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相关规定管理。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五)做好廉租住房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按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国土、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住房项目土地供应、规划、立项、方案审批中要严格予以落实,并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按建安成本价回购等事项。开发企业认为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可采取货币方式,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配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市、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一是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五是通过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七)严格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各区县(自治县)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三级审核机制,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补贴)的程序,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八)完善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会同民政、公安、街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行申报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对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属实物配租的采取提高租金标准或收回廉租住房的方式,属租赁补贴的采取停发租赁补贴的方式,停止保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以及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承租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主城区由市建委负责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实行申请、审查、公示制度。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申购程序和回购办法,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本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套型比例。旧城成片拆迁地区,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具体规定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