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万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海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9 
【案件字号】(2021)粤12民终1760号 
魏思澄【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振伟梁碧媛何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四会市万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海荣;庞浩祥 
【当事人】四会市万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海荣庞浩祥 
【当事人-个人】陈海荣庞浩祥 
【当事人-公司】四会市万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叶鸿汉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陈启宣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鸿汉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陈启宣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鸿汉陈启宣 
【代理律所】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与客户沟通的技巧【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四会市万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海荣 
【被告】庞浩祥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催告代理合同恢复原状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22 01: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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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万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海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2民终17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会市万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下茆镇。
     法定代表人:陈海荣,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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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荣。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鸿汉,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浩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宣,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会市万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绿海公司)、陈海荣因与被上诉人庞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0)粤1284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万绿海公司、陈海荣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鸿汉,庞浩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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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万绿海公司、陈海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庞浩祥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庞浩祥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庞浩祥与万绿海公司于2018年7月6日达成《股权金融互动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确认协议目的就是关于万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事,而在协议
第三条也明确约定:“24个月里面完成1000万,可持有万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总股份48%的股权实权,当完成500万投入后,可提前享受48%的分红盈亏权利。超出500万元的现金投入后,今后的500万元可实体投资。如24个月内不能完成1000万元投入,则按实际出资计算股权。1万可享受公司9.6的分红盈利,按实际投资额如此类推”。《股权金融互动协议》白字黑字都十分清晰的表明万绿海公司与庞浩祥之间的协议关系是股权转让。一审法院无视本案最直接的关键书面证据,滥用诉讼自由裁量权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强行认定万绿海公司与庞浩祥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且在一审法院开庭前和开庭时都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的,并未告知变更案由为民间借贷,剥夺了万绿海公司及陈海荣的法定权利。二、万绿海公司在收到庞浩祥股权转让的580000元资金后。以万绿海公司的独立名义向庞浩祥出具了《收据》,确认了双方的资金收取关系。一审法院无视本案的书面证据《收据》,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推定万绿海公司与陈海荣之间的钱财混同,错误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绿海公司与陈海荣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况,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股权金融互动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即24个月的。至一审诉讼发生时,该协议己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的法定事由。一审法院对一份己经履行完毕的协议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予以解除,是没有事实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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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庞浩祥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万绿海公司、陈海荣对本案定性是民间借贷还是股权投资进行了辩论及质证,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万绿海公司、陈海荣在上诉理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原告诉称     庞浩祥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庞浩祥与万绿海公司于2018年7月6日订立的《股权金融互动协议》;2.万绿海公司与陈海荣返还580000元给庞浩祥;3.万绿海公司与陈海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6日庞浩祥与万绿海公司签订《股权金融互动协议》,其约定:24个月里面完成1000万,可持有万绿海公司总股份48%的股权实权,当完成500万投入后,可提起享受48%的分红盈利亏权利;超出500万的现金投入后,今后的500万元可实体投资;如24个月内不能完成1000万元投入,则按实际出资计算股权;1000万可享受公司9.6%的分红盈利,按实际投资额如此类推;当乙方(庞浩祥)投入每一笔款项,甲方(万绿海公司)必须保证每月保底收入不少于1分息分红,如公司利润超出1分息,则按实际利润分配红利;按股权标的数划拨,如投资款分红连续4个月公司仍亏损无法支付利息和本金,则启动土地质押,由乙方任选生态园区里的地块,按10万元一亩作
为质押标的;陈海荣在合同甲方处签名捺印;合同下部备注:第一笔拨入款项共:580000元;银行账户:陈海荣,开户银行:四会市农业银行;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上述协议签订后,庞浩祥分别于2018年6月28日、7月7日、7月14日向上述协议约定的陈海荣的四会市农业银行账户汇款300000元、200000元、80000元。2018年7月28日、2018年8月28日、2018年10月29日、2019年4月22日,陈海荣通过银行转账向庞浩祥支付5800元分红(其中2018年7月28日的转存备注:绿海7月分红)。后庞浩祥称陈海荣支付了从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的每月5800元分红,但从2019年6月起没有向庞浩祥支付分红,后庞浩祥要求万绿海公司、陈海荣购股份本金,但未果,庞浩祥遂诉至一审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庭审后,庞浩祥向一审法院提交《关于撤回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求撤回利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