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德良、范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按摩师
【审结日期】2021.02.05 
【案件字号】(2020)湘06民终34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芬胡哲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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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李芬胡哲任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左德良;范阔;陈海;深圳市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左德良范阔陈海深圳市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左德良范阔陈海 
周瑜明【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宏伟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赵颖琪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袁勋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宏伟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赵颖琪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袁勋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宏伟赵颖琪袁勋 
【代理律所】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左德良 
【被告】范阔;陈海;深圳市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对左德良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是否正确;2、一审认定由左德良自负40%责任是否正确;3、保险赔偿金是否应当从损失中予以扣减。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古天乐老婆
【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对左德良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是否正确;2、一审认定由左德良自负40%责任是否正确;3、保险赔偿金是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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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从损失中予以扣减。    关于焦点1,护理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左德良受伤后主要由其妻子护理,未提供收入证明,应当按湖南省2019年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其护理费为21966.9元(66816元/年÷365天×120天)。一审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护理费不当,上诉人左德良主张其康复期间一直在深圳,护理费应当按广东省公布的相关标准计算,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左德良关于护理费过低的上诉理由部分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左德良受伤后在深圳市龙岗骨科医院住院15天,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所在地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00元(100元/天×15天)。    关于焦点2,左德良系水泥工,被临时安排贴文化砖。在贴砖过程中需要用到木条,自行使用专业机床导致的其受伤。左德良作为长期从事建筑行业人员,明知专业机床的危险性和专业性,仍自行使用专业机床致左手被锯伤,一审据此认定左德良自负40%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本案中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系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团体投保并交纳保险费,是保障提供劳务人员在受伤后能够及时得到赔偿的积极举措,同时具有转移风险的作用。如不能抵扣,那么实际承建人购买保险的目的不能得到实现,势必会打击到购买建工团体险的积极性,反而不利于保护提供劳务人员的权益。综上,上诉人左德良称保险赔偿金不应当从损失赔偿中予以扣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左德良因本案受伤的损失为:1、医疗费56843.78元;2、后续检查费用186元;3、1500元;4、营养费2700元;5、残疾赔偿金79684元;5、误工费63000元;6、护理费21966.9元;7、交通费15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鉴定费1850元,以上损失共计234230.68元。以上损失减去左德良在保险公司获赔的59025.6元,剩余损失175205.08元。由左德良自负70082.3元;由范阔、陈海赔偿105123.05元,扣除范阔、陈海在医院垫付的医疗费57000元,还应赔偿48123.05元,鹏厨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    二、由范阔、陈海赔偿左德良损失48123.05元,深圳市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左德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支付的款项限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左德良负担462元,由范阔、陈海负担1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8元,由左德良负担1200元,由范阔、陈海负担3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9:26:15 
沙漠洪水【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日范阔以湖南聚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鹏厨公司签订聚范装修施工合同,承包了深圳坪山鹏厨的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参照
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工期为60天。范阔与陈海系合伙关系,左德良系两人雇请在深圳鹏厨工地做事的水泥工,工资为350元/天。2019年4月15日上午,左德良在贴文化砖时需要用到木条,锯木条时由于佩戴纱手套操作不当,导致左手被锯伤,左德良受伤后在深圳市龙岗骨科医院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57029.78元。左德良受伤后主要由其妻子进行护理。左德良的伤情经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构成壹个玖级伤残、壹各拾级伤残。范阔和陈海向一审法院就左德良的伤情和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申请重新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其鉴定意见为左德良的伤情构成拾级伤残,误工期陆个月,护理期肆个月,营养期叁个月。另查明,范阔、陈海在医院垫付了医药费57000元,范阔、陈海以湖南聚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左德良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左德良在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款医疗费34025.6元,伤残保险金25000元,共计59025.6元。湖南聚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4日已经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左德良的损失认定;二、范阔、陈海、鹏厨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左德良的损失认定。由于左德良未提供在深圳连续居住或务工1年以上的证明,故参照湖南省的标准计算左德良的损失。1、医疗
费和后续检查费用56843.78元有票据支持,予以认可;后续检查费用18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60元/天×15天);3、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4、残疾赔偿金,左德良的收入来源于非农,按城镇标准计算,为79684元(39842元/年×20年×10%);5、误工费,庭审查明左德良的工资为350元/天,故为63000元(350元/天×180天);6、护理费,左德良受伤后未请护工,而是由其妻子进行护理,故护理费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为5061.37元(15395元/年÷365天×120天);7、交通费酌情支持15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鉴定费由于申请了重新鉴定,对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不予采信,故该费用不予采信;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产生鉴定费1850元予以认可,以上损失共计216725.15元。二、范阔、陈海、鹏厨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范阔、陈海雇请左德良在工地上做水泥工,并约定工资为350元/天,左德良和范阔、陈海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左德良在工作时间为完成工作任务锯木条受伤致残,雇主范阔、陈海应承担
赔偿责任。鹏厨公司作为发包人,在与范阔签订装修施工合同时未尽到资质审查义务,应与范阔、陈海承担连带责任。鹏厨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与陈海之间的协议,双方约定用工期间的安全事故与鹏厨公司无关,但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鹏厨公司免责的事由,且鹏厨公司与陈海之间的协议也仅约束签订协议的双方,不能对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左德良作为水泥工,在不清楚木工操作方式的情况下佩戴纱手套进行锯木条操作,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认定责任比例为6:4.范阔、陈海以聚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左德良投保了团体意外险,投保该险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因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故左德良在保险公司获赔的59025.6元应进行抵扣。左德良损失216725.15元,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款59025.6元后,剩余157699.55元依据责任比例划分,左德良自身承担63079.82元,范阔、陈海赔偿94619.73元,范阔、陈海在医院垫付了医药费57000元,还应赔偿37619.73元。综上所述,范阔、陈海应赔偿左德良损失共计37619.73元,鹏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范阔、陈海赔偿左德良损失共计37619.73元,鹏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款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左德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计642元,由左德良负担462元,范阔、陈海负担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