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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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康路3-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一帆。xujiao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婷,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谷红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与被告谷红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谷红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撤回对被告谷红平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诉讼费3140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已预交),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负担,其余诉讼费3115元退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
审判员  成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徐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