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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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向华,*,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庭清,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1幢办公楼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71E。
法定代表人:桑成松,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思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浩,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向华与被告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向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庭清,被告商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思剑、梁超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2倍×2月×30000元/月);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工资3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4月工资差额56000元(30000元/月×4个月-16000元/月×4个月)。事实与理由: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
原告陈向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仲裁裁决书;2.送达回证;3.工资结算单;4.工商银行账号明细清单、图片;5.交通银行账号明细。
被告商勤公司辩称,1.原、被告的争议已经经过劳动仲裁并作出仲裁裁决书,我方认为仲裁裁决书关于事实认定部分基本清晰,关于原告的离职是以个人原因提出,并得到仲裁庭予以认可,该事实请求法院也予以确认,被告无须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关于原告工资数额,已经由仲裁裁决书确认,由之前的21000元/月调整至16000元/月,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希望法院予以确认,故被告也无须向原告支付2021年1-4月份的工资差额。
被告商勤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劳动合同;2.生活费调整申请表;3.离职手续会签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陈向华于2019年11月5日入职商勤公司,任职副总经理。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11月5日至2022年12月2日止。陈向华在商勤公司处最后工作至2021年5月25日。
2021年5月25日,陈向华填写离职手续会签表。离职手续会签表反映,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离职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并经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总裁、董事长签名审批。该表下方注明“本人确认,公司已无拖欠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任何费用。自本人确认书签订及公司向本人付清上述费用后,本人承诺并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任何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的索赔要求”,陈向华在员工确认签名处签名。“注意事项”的第二点为“离职日期”为员工的薪酬福利的结算日期,在此表上必须填写具体的离职日期。
2021年12月30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陈向华(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为要求商勤公司(被申请人)支付: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30000元/月×2个月×2倍);二、2021年5月工资30000元;三、2021年1月至4月工资差额56000元(30000元/月×4个月-16000元/月×4个月)。2022年2月22日,该会出具中劳人仲案字[2022]1093-1号仲裁裁决(终局):“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工资16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陈向华于2022年3月3日签收仲裁裁决,其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涉及网上立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正式立案),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商勤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陈向华称其月工资为30000元/月,2020年2-11月期间按70%发放工资21000元,每月剩余的9000元于年末统一发放。2020年12月因绩效分配调整,绩效工资重新调整,由21000元调整为16000元。陈向华提交工资结算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三份“明细详情”截图、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等拟证其上述主张。经查,工资结算单反映陈向华基本月薪为30000元/月,除“制单上”处有商勤公司的人事部工作人员徐娇签名外,“人事部”“财务部”“出纳”“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和“董事长审批”处均为空白,并无任何签字批复。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反映,陈向华于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6月27日期间收取的工资金
额分别为16000元、15670元、10166.99元、15483.31元、14900元。明细详情反映,2021年3月30日,新平尚星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新平中心)向陈向华发放“代发工资”48000元、48000元、21759元。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反映,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陈向华发放“代发工资”14839元,又于2020年4-12月期间每月向陈向华发放“代发工资”21000元。陈向华称商勤公司存在由第三方代发工资的情况,新平中心是商勤公司用来税务筹划,发放员工工资的。商勤公司仅确认其与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是关联公司,通过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发陈向华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