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学习心得
法官行为规范学习心得
与国家权力相联系,(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律和政治也从来不是截然分开的),与医生的职业道德是救死扶伤、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相比,具有浓厚的政治性,为政权服务的特性是相当明显。
二是重大的责任性。审判行为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官的每一句话都与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紧密相联,所以,法官比其他职业涉及的利益更加重大。“公堂一言断生死,朱笔一掷命悠关”说得就是这个道理。
三是完美的伦理性。任何职业道德都反映一定的伦理,而法官的职业道德对法官提出了近乎完美的伦理要求。最高法院要求法官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甚至退休后都应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而其他职业道德规范对业外活动几乎没有规定。加拿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法官发现同事有有损司法公正的行为,应当向司法部门报告。也就是说,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不但对业内活动和形象有更严格的要求,对业外言行的要求也与其他行业有着显著不同的特点。法官职业道德的三个特点说明了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重要意义。只经过法律知识的培训,还远远达不到法官履行其职务的要求,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的职业生涯至关重要,对树立法官形象至关重要。从最高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看,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可以概括为崇尚法律、忠诚法律是每个法官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
题。司法活动非常崇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国家权力,忠于法律是法官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所以,世界各国都把忠诚法律作为法官最重要一项职业道德加以规范和规定。 19世纪末期,沙皇俄国在西方比较强大,实力远在日本之上。沙皇皇太子在日本被巡警刺伤,日本害怕报复,首相要求法院按照谋杀皇室成员犯罪判处凶手死刑。但办案法官认为沙俄皇太子并非日本法律中的皇太子,遂顶住压力,按照加害普通人犯罪适用了刑罚。在中国,这种顶住人情干预秉公办案的事例也有很多,比如说包拯怒铡陈世美,树立了封建时代秉公办案、忠于法律的好形象。从我们的实际情况看,在忠诚、崇尚法律方面还不太让人满意,还存有瑕疵。如,很多
合议庭笔录除了承办人发表意见外,其他合议庭成员都是同意,几乎没有意见的冲撞,使合议流于形式;提交审委会的案子经常出现合议庭三个意见的情况,这通常是有人说情,合议庭为了抵制干扰,把审委会抬了出来;有的法官贬中国特殊国情对法官忠于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忠于法律必须要有敢于执法和勇于执法的勇气。在中国当法官很不容易,所处的办案环境是国外法官无法想象的,但我们绝大多数法官还是能坚持原则、坚持真理、忠于法律的。要忠于法律必须加强学习,正确理解立法精神。像如何理解时效制度的问题,因为对该制度的理解不同,耽误一两天可能就给当事人损失上千万元。忠诚法律要完整准确理解法律,办案讲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对法律精神的正确理解。审理涉外案件不能不考虑涉外因素,审理大义灭亲的刑事案件不能不考虑道德因素,审理破产案件不能不考虑社会稳定。前一段时间,孙英杰因兴奋剂事件向法院起诉了,并让法院给解决了,各大媒体纷纷报道,莫衷
一是。对此,法院在收案过程中应该考虑法律的适用和执行,眼光放长远些,思路更宽阔些,这类案件就不应该立案。忠于法律还要忠于职守。我们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很辛苦,完全能体现出忠诚于法律和忠于职守的职业精神,这样的事例很多。春节前,有个当事人把缴款时间放在大年三十,我们民庭的一名法官,一直等到中午,积极协调银行收款,顺利调解了这起案件。一些部队转业的团级干部和一些青年学生在自己的书记员岗位上一干就是几年,有的一年记录二百多起案件,但毫无怨言。按照《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法官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避免外界对法院、对法官合理的怀疑。实际上,公正的概念远远不止于结果公正,它包括实体、程序和形象公正。由于立场、阅历和知识的不同,人们对实体公正很难形成统一认识。如,法官对知假买假有不同理解,从而作出不同的判决;重庆和济南的法院对相似的建筑物坠落物案件作出了相反的裁判。这些都无法评论其判决的正确与否,只能说是法官的出发点不同导致了这样的结果。一些埃及法官就认为中国没有缺席判决制度故不公正,所以说公正的观念不仅受个人因素的影响,也受国家历史和习俗的影响。近年来一直强调程序公正,但实际效果并不好,我们的法官仍
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有一个上访老户的案子,就是因为法官在庭审时要求对方当事人必须在七天内拿出相关证据,但再次开庭时间一直拖到两个月以后,当事人对此证据的效力产生质第三篇:《关于规范法官行为,提升司法公信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提案人:冯英王书平王立平龙瑞田青泽仁刘敏杜滋龄李祖铭李素华宋祖英张健张海张会军张国勇张和平阿拉泰陈力陈醉陈祖芳林建岳单霁翔赵
秀云赵秀君赵维绥侯露耿其昌夏燕月徐翔郭瓦加毛吉黄宏崔建华董良翚韩书力这些年来,我们不断从各种媒体和社会渠道看到和听到种种有关引起百姓普遍质
疑和不满的各种司法不公、徇私枉法、滥用法权、错判乱判、践踏宪法等层出不穷的司法腐败丑闻。这些现象的不断发生,已严重地损害到我们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威信,也极大地影响到百姓对我们法治社会和法律公正的信心。究其原因,自是多层因素造成,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相当部分的法官因素质低下、无德无能、才疏学浅、滥竽充数,整天热衷声犬马,不屑提高专业素养,致使原已不合发展要求并严重滞后的法治建设,更因法官腐败而被广为诟病。如此下去,国之律典就形同摆设,社会良序变水月镜花,法治建设如兵马拉车。众所周知,国之兴盛,法治为基,德才为本,因此我们的法官,应当是一个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行为,代表着一个国家最高的道德行为范式,任何违背公序良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职权、接受任何不当利益、进行任何不当交际、接触任何不当事物等超越法官应严格自律的各种不当行为,皆为法官身份所不许!法官如果实施此类行为,即当免职或主动辞职!但是,目前一些法官,不仅上班时吃喝玩乐,还有在八小时之外遗弃老人、实施家暴、性侵犯、酒后失态或打架斗殴等恶行,而在洗浴中心、桑拿中心、夜总会、KTV、、星级酒店……凡是普通百姓自己掏钱不愿去的地方,也都能见到法官的身影。
一、为了规范法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议国家立法,并应当制定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要求来规范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即应除名!以提升司法公信!让社会有正气,法律有正义,
国家和人民有尊严!
(一)未经法院书面同意,任职法官不得参加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或姻亲之外的聚会、宴请。现在一些法官几乎就像社会活动家,整天在当事人、领导、商人、同学、亲威朋友之间忙穿越,参加聚会,赶赴宴会,根本没有时间研判案情,更没有时间学习法律,长此以往,生疏了审判业务,结识了三教九流;加重了哥们情谊,轻视了国家法律;对腐败行为之类的社会潜规则心神领会,对威严的国家法律,情不知,神不会……许多法官堕落成了当事人的办事官,而不是人民可信的法官!法官行为规范学习心得。法院组织的团拜会之类的聚餐,本无可厚非,但现在的法院,相当多的法官,表面上相互之间宴请,实质上是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代言人委托,以宴请为名,进行案件说情和利益输送。更有一些法官,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将合议庭全体成员或主审法官全家老小,组织外出甚至、国外旅游,费用全部由接受托请的法官承担(实际上是由当事人一方承担)。一些法官,特别是院长、庭长之类的法官,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宾上客,经常应邀到律师事务所“参观、考察”,或到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研讨会”、“培训会”等授课,而高额讲课费,实际上是律师或代理人的“行贿款”。法官行为规范学习心得。一些院长,例如某高级法院院长,应一老板之约,到一宾馆就餐,席间老板将一律师所主任引见,被私下拍合影照,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其悬挂在律师所楼道内,当事人一见该主任与高级法院院长就餐的亲密合影,就认为该所与高级法院关系好,后台硬,便将案子交该主任代理,甚至有的法院固定合议庭的案子,就是由两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垄断代理”,而受损害的当然是司法的公正性。
宋祖英的情人
(四)法官不得接收律师、当事人的代言人或说情人的任何财产利益(礼物)、行为利益、情利益。当下的社会,托人办事送点礼,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官收礼,作法官的良心和法的外观公正性就会大打折扣,从而影响司法公正,一些大的司法腐败案件,法官都是从收受小恩小惠开始的。也正是因为我们忽视了法官收受小的礼物的管理,酿成了司法腐败大案,因此,必须从源头上抓好法官廉政建设,树立“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法官管理原则。行为利益,如支付法官旅游费用等其他费用,请法官到KTV、夜总会、赌
博场所等娱乐场所消费;情利益,包括嫖娼、包养等性交易。例如,某高级法院一领导,接受当事人的托请,被安排到洗浴中心后,当事人私下拍摄其嫖妓行为,被制成影碟送到该院长面前,以之要挟法官的裁判行为,法院领导被迫“俯首称臣”,当事人让咋判,法院就得咋判,这种行为方式,还被一些当事人当作“先进经验”在社会上传播与推广!
(五)未经法院书面同意,上级法院法官不得接受下级法院、下级法院法官的宴请和利益。上级法院法官到下级法院参加会议、调研、办案等,通常都是下级法院“对口接待”或“好友接待”,但是,运行过程中,上下级关系却变了味:
一方面,下级法院法官通过之前或之后的“接待关系”,说服上级法院法官维持原判或如何改判,以实现说情法官的个人利益或目的;另一方面,下级法院法官也会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说情,为
其背后的当事人说情办事。建议国家立法规范法官的此类行为,以使法院上下级关系真正做到各自独立,而非上下级领导,以保障当事人获得二次审理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信。
二、为实现上面的措施、目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司法官监督委员会,专门监督、调查法官和检察官的不当行为。(一)司法官监督委员会专门主动或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的举报、告诉,对法官涉法官行为规范学习心得。嫌违背职业行为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
(二)司法官监督委员会官员,应当经常接触诉讼当事人、律师等直接人员,从中发现、调查、监督法官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的结果,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案,罢免法官;如果调查的结果,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但又有合理怀疑而没有办法排除,应当建议法官主动辞职,或调离法院;如果涉案法官不接受辞职,应当安排从事法院非审判工作,而不得再行担任审判工作。综上,提请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述提议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相应更为完善的法规和措施,让社会和百姓看到我们的法治建设有实质性的进展和成果。 201X年初针对审判执行活动中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五种行为,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