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提交材料规范目录

注 意 事 项
1.未取得“一照通行”营业执照的,申请“一照通行”的(须办理食品经营、药品经营相关业务但不涉及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还需换发“一照通行”营业执照,按《证照管理事务“一照通行”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收取,许可事项根据办理事项,按照相对应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对未取得“一照通行”营业执照,因市内迁址须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的,因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须重新申请药品经营许可的(符合《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第五条简化程序要求的除外),须收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按本规范的相关要求收取申请材料。同时申请市场主体变更(备案)登记的,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执行,相同的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办理市场主体变更(备案)登记但不涉及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适用《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申请变更登记时,可一并申请备案事项。同时申请多项事项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已取得“一照通行”营业执照的,其经营范围不再涉及食品经营、药品经营的,须同步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提交材料见本规范要求)及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注销(只需提交对应的申请表)。涉及市场主体以及其他事项变更(备案)的,可一并办理。
6.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延续时,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办理变更,变更事项按《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变更提交材料规范》相应的要求提交材料。
7.办理药品经营许可延续时,可一并办理变更,变更事项按《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变更提交材料规范》相应的要求提交材料。
8.已取得“一照通行”营业执照,仅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的,按“商事登记变更经营范围”和“食品经营许可注销”、“药品经营许可注销”(仅注销许可事项,只需提交对应的申请表)的情形收取材料,涉及商事登记其他事项变更(备案)的,可一并办理。具体详见《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9.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10.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11.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12.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13.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设立提交材料规范
X.共性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一照通行)》。
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9〕22号),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注: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以及试点连锁便利店告知承诺制申请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新办的,免提交本项材料):
适用于本市住所申报制度的,提交《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及《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住所
使用证明:
①使用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业主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已建成物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等资料可作为使用证明。
②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使用证明。
③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使用证明。
④将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商事主体,或申请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规划用途)为“车库、车房”作为住所的商事主体,除应按上述要求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住所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材料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商事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对外转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须同时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同意材料。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A.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
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B.食品、药品新办提交材料详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新办(适用一照通行)》。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二、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X.共性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一照通行)》。
1.2.营业执照。
备注: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变更的,应缴回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不涉及市场主体
登记变更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的,免提交本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