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有何规定
第一篇: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有何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有何规定?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定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
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备案。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批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且应当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
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
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
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
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
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
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 执照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二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方式有何规定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
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并且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第三篇:公司注册资本额和出资期限的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额和出资期限的规定
1)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某些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有如下规定:
(1)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从事批发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零售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2)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4)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注册资本不低于140万美元;
(5)国际货运代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6)外商投资融资性租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7)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250万元人民币;
(8)外商投资医疗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9)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10)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5万美元;
(11)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12)外商投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其他印刷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5)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在合资、合作的注册资本中,一般不低于25%。太原工商注册
3)出资期限的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在合同、章程中对注册资本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的,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2)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3)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缴清;
(4)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半内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