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各类事故分类、分级、报告、应急、调查与处理的准则。
本程序适用于对公司各类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和处理。
2管理职责
安环质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质量和计量事故的管理,参与因质量缺陷及测量数据不准确导致的其它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伤亡事故的管理,参与公司各类事故的抢险、救护、调查和处理。
生技处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管理,参与设备事故以及生产现场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伤亡事故和破坏事故的抢险、调查和处理。
机动处负责设备事故的管理,参与生产(工艺)事故以及生产现场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伤亡事故和破坏事故的抢险、调查和处理。
各办公室负责交通事故的管理及负责向上级部门进行事故报告。
工会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同时可对其他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行使监督权。
后勤保卫处负责火灾事故的扑救与管理,参与各事故过程中的救护工作。
事故发生部门根据要求进行事故报告,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3管理程序
4内容
事故分类
4.1.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4.1.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4.1.3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1.4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4.1.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4.1.6破坏事故: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4.1.7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4.1.8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4.2.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
D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IOoo元以上者(包括IoOO元,以下同);
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使该装置日处理量减少20%以上者(生产装置处理量损失由调度室提出);
4)大面积停电。
(注: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4.2.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轻伤一名,休假八小时以上;
2)造成直接损失100元至IooO元者(包括Iooo元在内);
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致使该装置日处理最降低20%以下,5%以上者;
4)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
4.2.3凡未达到上述、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4.2.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大走刀量切削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浇铸包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生产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4.2.5事故的损失计算
D人身伤亡事故以负伤率表示,不计金额,死亡按年统计,重伤以月统计;
2)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造成的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损的其它各类物品的损失,均折价计算(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
3)事故的间接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和设备、车辆停运)均折合金额计算。
注:灭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价值,另列单项计算。
事故报告
4.3.1发生事故后,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代班长、工长、车间负责人或生产调度报告,车间负责人和生产调度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救援并报告公司领导和事故主管部门。发生死亡事故、重大以上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除按上述报告外,办公室应在7日内向市石化局、安监局、环保局、工会组织等报告。4.3.2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情况、环境破坏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4.3.3发生事故的部门,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单》报送安环质计处和事故主管部门。发生重大以上的事故,公司事故主管部门要配合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市石化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4.3.4凡重大责任事故除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外,还应向人民检察院报告。
多省工厂因同一原因停产 发生了啥4.3.5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4.3.6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之日起,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事故后按《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抢应急处置。
事故调查
4.5.1发生事故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做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周围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调查处理。
4.5.2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副总立即组织安环质计、生技、劳资、保卫、机动、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5.3发生事故后公司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
Az
D调查事故发生前的状况;
2)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等情况;
3)分析事故原因;
4)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5.4对轻微事故,应在发生后由所在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审批。
4.5.5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天内由车间或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
4.5.6重大事故,由分管付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
4.5.7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4.5.8轻伤、重伤事故由分管副总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动力、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