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无抵押个人贷款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八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三)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按比例计算赔偿额之外的其他损失以及该条约定的保险人有权从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的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之和。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实际还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仅可用于个人消费(不包括机动车购置)、生产经营等用途。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贷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贷款合同;
(四)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以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扣除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第二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发放了其他未向本保险人投保的贷款,并且在赔偿请求涉及的欠款对应的损失发生日之后,投保人偿还了未投保的贷款,那么保险人按已保险贷款金额占总贷款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额。若投保人在未投保贷款约定还款日前提前偿还该贷款,则该偿还金额将从保险人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保险合同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其余保费,保险人应当退还。
第二十八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方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退保申请书、保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退保。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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