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课外学分是指在课堂教学以外的时间内,旨在鼓励学生参加加深基础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开拓视野,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活动而设立的课外学分。
第二条  学生可通过参加各类课外活动获得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6个课外学分,超过6学分部分学分可以申请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具体替代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分的审核、确认、检查等工作,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学分认定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按规定组织课外学分的申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外学分的认定范围
第四条  学生参加下述活动,经认定可以获得课外学分:
1.学科竞赛;
2.科学研究训练;
3.论文、专利等学术成果发表;
4.各种职业技能证书、考级证书;
5.课外学术讲座或学术会议,上限2学分;
6.创业训练及创业活动,上限2学分;
7.专业经典著作阅读,上限1学分;
8.其它经学校认定的课外活动或项目,上限1学分。
课外学分计分方法详见《课外学分认定标准》。
第三章 课外学分认定程序
第五条  活动组织部门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各级各类活动的参加者及获奖学生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申请课外学分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课外学分经学生申报,导师或班主任初审,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后由学院负责将学生的课外学分计入学生各自的课外学分学籍档案。
第六条  学校在每年5月份进行本学年课外学分的审核、公示。在审核、公示期内,学生可以在网上核对本学年的课外学分情况,同时学生之间也可以互相监督检查。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则应在公示期内向班主任提出复核申请,各班班主任初审汇总后统一向学校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  课外学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每学年学生课外学分的审核及录入学籍档案工作,学校负责学分认定和学生毕业前的资格审核工作。
第八条  每学年课外学分的认定审核结果均应在网上公布,学校对课外实践学分认定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学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课外学分认定标准
一、学科竞赛
(一)学科竞赛是指发布的各级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包括国际、国家级、省(部)级、市校级、院级的竞赛项目。
(二)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学科竞赛项目获得学分,只计算所获的最高学分,不累加计分。
(三)参加学科竞赛学分计算表
获奖项内容
430分能上什么大学国际、国家级
特等奖、一等奖
6
以获奖证书(文件)为依据;参赛情况由项目组织部门认定。
二等奖
5
三等奖、单项奖
4
鼓励奖或优胜奖
2
省(部)级
特等奖、一等奖
4
二等奖
3
三等奖、单项奖
2
鼓励奖或优胜奖
1
参加竞赛并提交作品
0.5
市、校级
特等奖、一等奖
2
二等奖
1
三等奖、单项奖
0.5
参加竞赛并提交作品
0.3
院级
一等奖
1
二等奖
0.5
三等奖
0.3
参加竞赛并提交作品
0.2
注:国际、国家、省(部)竞赛项目认定依据由“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发布,未在发布之列竞赛学分降级认定,即国际、国家级认定为省(部)级,省(部)级认定为市、校级。
二、科学研究训练
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二是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
(一)参加国家级大学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省级大学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校级重点SRT、校级一般SRT项目。
1.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学生可按下表获得相应的学分;同一学年参加多个项目研究,只计取其中一个项目学分最高值,不得累加。
2.本科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科研训练项目及实验室开放项目学分计分表
级别
计分项目
计分对象
学分
计分要求
认定部门
国家
级项目
 
项目负责人/成员
3/2
立项批文
各学院
结题答辩
项目负责人/成员
3/2
结题批文
省级项目
立项
项目负责人/成员
1.5/1
立项批文
结题答辩
项目负责人/成员
1.5/1
结题批文
校重点项目
立项
项目负责人/成员
1/0.5
立项批文
结题答辩
项目负责人/成员
1/0.5
结题批文
校一般项目
立项
项目负责人/成员
0.5/0.25
立项批文
结题答辩
项目负责人/成员
0.5/0.25
结题批文
实验开放项目
完成
参加开放项目成员
16学时计
1学分
通过考核
(二)参与教师科研项目
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包括两种形式,即参与教师项目申报,且项目获准后在合同书中有学生姓名和合同书中没有姓名但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教师科研一定时间的学生,项目完成后,学生本人申请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1.学生参与教师申报国家级、省部厅级、校级及横向项目,在项目获准后,合同书中有学生姓名,且实际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签字认可、科技处审核后分别给予2学分、1学分、0.5学分。
2.合同书中没有学生名字,但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国家级项目研究,每学期超过16天的,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签字认可,给予学生1学分;利用课余时间参与省部级研究,每学期超过16天的,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签字认可,给予学生0.5学分;利用课余时间参与校(厅)级或横向项目研究,每学期超过16天的,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签字认可,计0.25学分。
三、论文、专利等学术成果发表
(一)学术研究成果内容包括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或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各种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等。
(二)学术论文发表以录用通知书或正式发表为准;专利获准以收到交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签订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进入学校的转让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分成部分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的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三)本科生发表论文,申请获得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开发、成果转让所得学分计分办法:
项目
获奖名称和等级
备注
论文
一级期刊
第一作者
5
每篇论文3000字以上
二级期刊
第一作者
3
三级期刊
第一作者
1
SCIEI等收入
第一作者
2
另加
第二作者以下以各级第一作者得分乘以调节系数0.7后记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专利
发明专利
第一专利人
6
实用新型专利
第一专利人
3
外观专利
第一专利人
1
软件著作权
第一专利人
1
第二专利人以下以各级第一专利人得分乘以调节系数0.7后记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成果转化
技术转让
第一转让人
2
产品转让
第一开发人
2
第二名以下以第一名得分乘以调节系数0.7后记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四、各种职业证书、考级证书
1.获得各种执业注册资格证书,给予4学分。
2.获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者,按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分别给予0.51234学分;其它职业资格证书给予0.5学分。
3.浙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三级成绩合格以上给予0.250.5学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三级、四级成绩合格以上者给予0.511.5学分。
4.通过考核取得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30分(含)以上给予0.51学分;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六级考试成绩达到565分(含)以上者给予11.5学分。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四级、五级合格者给予0.512学分。其它语言类全国考试初级、中级、高级成绩合格者给予0.512学分。
五、课外学术讲座和学术会议
学生参加课外学术讲座或学术会议,按规定完成相关材料,每次可给予0.2学分。本项学分上限为2学分。
六、创业训练及创业活动
参加创业学院创业训练课程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每门课程给予0.5学分。
拿到地方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项目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项目负责人给予2个学分,参与成员给予1个学分;网上创业项目,开办网店获三钻或相应等给予1学分,开办网店获1-2钻或相应等级给予0.5学分。
七、专业经典著作阅读
阅读8本专业相关经典著作并撰写每本不少于1000字的阅读感想给予1学分,本项学分上限为1学分。
八、其它
本方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其它需要计算课外学分的活动项目,由活动组织部门向校教教务
处提出书面报告及具体实施方法,经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