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09年软件企业年审申报指南
软件企业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一、年审企业范围
上年度通过软件企业年审的企业和上年度获得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软件企业认定/年审标准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深圳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应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体现);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上年度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办理软件企业年审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以“导出数据”生成zip格式的mdb数据库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报带齐原件备查);
(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证书内容有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填报变更,否则将会因未及时变更所造成与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名称不符等情况;企业证书遗失的企业,应及时填报遗失补办申请;
变更材料须与年审材料分开申报。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减免税事项通知书复印件。
本项材料原则上要全部提交,但具体视企业自身情况而定,如
欠缺部分报表,应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报告;
(五)软件企业年审调查表(格式见附件);
(六)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格式见附件);
(七)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列表(格式见附件);
(八)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九)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十)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原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最好以活页夹装订,以便材料修订。
四、软件企业年审的工作流程
(一)各地级市经济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软件行业协会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
(二)企业于截止受理时间前将申报材料报到所在地市软件企业受理机构(受理时间:2010年3月1日至3月31日)。并将费用(软件企业申请优惠政策技术服务费:600元/家)直接交到广东软件行业协会(缴款方式:现金、支票或汇款,汇款单上请写明企业名称及汇款事项并保留好缴款凭证以领取发票及证书)。
收款帐户:广东软件行业协会
开户行:光大银行广州分行
帐号:083861120100330007976
(三)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的软件企业年审工作,认真检查企业申报材
料的齐备性和软件统计报表报送情况,并于2010年的4月30日前将初审结果报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对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初审结果复核,并于5月20日前将审核结果报送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软件企业年审结果进行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章。
五、对于没有按时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软件产业统计报表的企业,可暂缓受理该企业的年审申报材料。对于逾期申报的企业可不予受理,对于不提交申请材料的企业视同为年审不合格。
六、当年未能通过软件企业年审的企业,其软件企业资格将自动失效,若要再次申报,须于次年重新提交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按软件企业认定的程序,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七、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涉及侵犯其他公司或个人软件知识产权或在认定过程中存在情节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将报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将针对本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双软企业认定
八、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指南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将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报请广东省信息产业厅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