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7D-924室。
法定代表人:罗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太,*,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9667室。
上海前十装修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丹艺,执行董事。
被告(反诉原告):高丹艺,*,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鲁平,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丹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由审判员王巍琦独任审理。审理中,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丹艺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于2021年5月19日和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洋、刘洪太,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丹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鲁平、赵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244,807.91元;2、判令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15,807.9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0,113.90元,以人民币244,807.9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3、判令被告高丹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力宝广场项目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XX广场XX单元进行装饰,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55天,预计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月6日,实际开工按物业允许进场时间施工为准,工程总价人民币580,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支付人民币232,000元,隐蔽工程验收通过后支付人民币232,000元,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人民币87,000元,验收合格入住后满1年支付人民币29,000元,增加与合同材料明细清单不同的工程内容,由双方协定并确定所需价格,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日起计,保修期内,在接到修理通知后两工作日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方可委托他人维修,费用由施工方负担。合同生效后,原告进场施工,施工中又增加了部分工程,增加的工程价款人民币128,807.91元。工程于2020年3月8日验收合格,但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仅支付了前二期工程款,对剩余工程款拒不
支付。因被告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被告高丹艺一人独资公司,在不能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外,被告高丹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丹艺辩称:原告未按工程进度时间完成施工,所谓增加工程项目是双方在有纠纷后,原告才提供一份增项清单,在施工中并未得到被告确认,故不认可增加的工程。此外,施工中原告存在偷工减料、降低材料标准等行为,工程存在多处瑕疵,严重影响被告正常使用,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保修期间原告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原告上述行为构成违约,被告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丹艺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因工程瑕疵而返修的损失人民币27,300元(含水管维修费人民币18,000元、安全出口指示灯人民币300元、餐厅风机维修费人民币6,500元、违章赔偿人民币2,500元);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因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损失人民币140,601.83元(含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3月27日的租金、物业费、推广费以及延迟营业违约金);3、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的损失人民币138,461元(员工2019年1、2月工资、社保费);
4、判令诉讼费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签订《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力宝广场项目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月6日,由于反诉被告的原因导致工期严重超出约定时间,给反诉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损失范围包含租金、物业费、推广费、迟延营业违约金、员工工资及社保费;此外,反诉被告未尽维修义务,造成反诉原告返修等费用的支出,对于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反诉原告的各项损失,反诉被告应予赔偿,故提起反诉,要求支持反诉请求。
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辩称:合同约定的工期是预计时间,实际开工应以物业允许进场时间为准,这是合同的约定,工期的延期系进场时间的顺延和增加项目的因素以及反诉原告迟延付款原因所致。最终验收时间与工程进度表时间一致,所以不存在系反诉被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反诉原告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等费用以及支付员工工资与装饰工程工期无关,未尽维修义务也是反诉原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所致,故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签订《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力宝广场项目装饰工程承包合同》
,约定: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XX广场XX单元进行装饰,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55天,预计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月6日,实际开工按物业允许进场时间施工为准,工程总价人民币580,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支付人民币232,000元,隐蔽工程验收通过后支付人民币232,000元,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人民币87,000元,验收合格入住后满1年支付人民币29,000元,增加与合同材料明细清单不同的工程内容,由双方协定并确定所需价格,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日起计,保修期内,在接到修理通知后两工作日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方可委托他人维修,费用由施工方负担,工程押金由发包方支付,如因承包方原因责任造成发包方没有拿回押金,承包方应支付同等金额的款项,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署后,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支付了首期工程款人民币232,000元,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聘请的设计师提供的图纸,在经物业允许进场后,于2018年12月12日进场开始施工。施工期间,双方通过建立的进行工作联系沟通。施工过程中,对需增加的工程项目和工程进度时间,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均在中发布,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此均未表示异议。2019年1月21日该装饰工程的隐蔽工程部分通过验
收,但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第二期工程款人民币232,000元。2019年3月8日工程完工,各方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中,指出了部分项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3月13日和3月22日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验收检查,部分存在的问题已作改进并通过验收,但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于2019年3月29日使用场地正式对外营业。2019年4月2日,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第二期工程款人民币232,000元。之后,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再支付工程款,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上海卡拉曼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付款,故未履行保修期内应负的维修义务。之后,上海徽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索款未着,遂起诉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