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再铭、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好看的电视连续剧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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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什么意思【案件字号】(2020)川07民终27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红玉李平唐剑苹 
【审理法官】李红玉李平唐剑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再铭;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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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朱再铭李娜 
【当事人-个人】朱再铭李娜 
【代理律师/律所】刘雪梅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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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刘雪梅 
【代理律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富田真由【原告朱再铭 
解除限制网速被告李娜 
【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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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庭审中,朱再铭明确请求按照赠与合同纠纷审理本案。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聊天截图显示,双方确系男女朋友,李娜系某平台主播,双方因“开播”、“刷票”、“多少榜”等发生争吵。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要求李娜返还100000元款项的诉请是否成立。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实际,评述如下:首先,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请求按照赠与合同审理本案,所谓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
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朱再铭向李娜转款,李娜接受朱再铭的转款,双方的赠与合同即履行完毕。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朱再铭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赠与撤销及返还赠与财产的相关法定条件,其要求李娜返还赠与财产的诉求不能成立;其次,通过聊天截图内容显示,上诉人朱再铭与被上诉人李娜之前确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恋爱期间朱再铭多次向李娜转款的行为,不构成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其诉求亦不能满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定条件。据此,上诉人要求李娜返还100000元款项的诉请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朱再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朱再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将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
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8-21 03:37: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系网络主播,原、被告于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原告通过向被告多次转款,2020年1月23日向被告转账13145.2元,之后陆续转账金额为5200元、5201.31元……,至2020年3月13日累计转款102574.94元。双方因产生矛盾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恋爱期间赠与钱款,诉至原审法院,由此产生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转款应为赠与行为,被告接受该款后,双方的赠与合同即履行完毕。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钱款的请求,系对其赠与合同的撤销。经庭审调查,原告在认识被告之初即向被告转账13145.2元,之后陆续转账金额为5200元、5201.31元……,累计至102574.94元,结合原被告间的聊天记录,二人有一定感情基础,该款属于恋人间带有感情慰藉的赠与,并非原告所诉系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亦不属于彩礼性质,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符合撤销赠与合同的事实,故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朱再铭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二审上诉人诉称】朱再铭的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724民初75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李娜向上诉人返还10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之间的赠与是带有感情慰藉的赠与,其赠与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既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前属于恋爱关系,在当时肯定是有感情的,其恋爱的目的就是为了结婚。2.上诉人认为恋爱期间的赠与应当属于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这种赠与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如果将来的婚姻得以履行则赠与生效,如果预期的婚姻没有实现,则赠与可以解除,赠与的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恋爱时间较短,仅3-4个月的时间,上诉人支付的款项高达10万余元,并非是为了普通生活消费性支出的款项。    综上所述,朱再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按照下列
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朱再铭、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7民终27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再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梅,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再铭因与被上诉人李娜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724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
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再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梅到庭参加诉讼,李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朱再铭的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724民初75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李娜向上诉人返还10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之间的赠与是带有感情慰藉的赠与,其赠与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既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前属于恋爱关系,在当时肯定是有感情的,其恋爱的目的就是为了结婚。2.上诉人认为恋爱期间的赠与应当属于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这种赠与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如果将来的婚姻得以履行则赠与生效,如果预期的婚姻没有实现,则赠与可以解除,赠与的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恋爱时间较短,仅3-4个月的时间,上诉人支付的款项高达10万余元,并非是为了普通生活消费性支出的款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娜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朱再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被告向原告返还10万元款项及利息(以10万
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