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有过错是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中⽆过错⽅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过错⽅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对具体的操作等有具体的规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2022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第⼀千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千零九⼗⼆条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损害赔偿怎样适⽤?
(⼀)关于适⽤实体范围的问题
第⼀千零九⼗⼀条中明确规定了适⽤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实施家庭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有⼀个案⼦:刘某(⼥)和冯某(男)婚后⽣有⼀⼦,但是由于双⽅各⽅⾯的差异⽐较⼤,所以逐渐产⽣很多⽭盾。刘某从事的是保险⼯作,接触的⼈也⽐较的多,不久就和⼀男关系密切,冯某劝阻但⽆效。⼀⽇,冯某跟踪刘某与该男进⼊⼀住处,冯某便堵在门⼝并打110.110赶到后,三⼈被带到了公安局,刘某和该男也交代了两⼈确有不正当关系并做了笔录。后冯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由于刘某并不符合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所以刘某的这个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持。
我们所说的⾮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活。但是我们判断是否⾮法同居的时候也没有⼀个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性在离婚案中要证明举证与他⼈有不正当关系属很不易的⼀件事,并且是⼀个持续、稳定的关系就更不易了。
关于重婚,在婚姻法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是有区别的,我们婚姻法上的重婚是承认事实上的重婚的,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但是我们同样遇到操作性不强这个困难。
此外,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也是于法⽆据。
但是我们在实际审判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不符合第⼀千零九⼗⼀条赔偿范围的,我们通常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过错⽅,对有过错⽅少分或不分,以此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
(⼆)关于适⽤程序范围的问题
应当适⽤于诉讼离婚,同时也应当适⽤协议离婚。就是如果夫妻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发现另⼀⽅有第⼀千零九⼗⼀条规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的主体
在家庭暴⼒⽅⾯,受害⽅并不⼀定限于夫或妻,还包括⼦⼥⽅,但是⼦⼥要求的赔偿并⾮是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以⾮离婚损害赔偿来要求赔偿。
在适⽤主体⽅⾯,出现了各地法院适⽤理解不⼀的情形。有⼈认为可以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或者可以把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的主体是过错配偶,⽽不包括第三者。
(四)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由于⽆过错⽅取证⽐较困难,所以可以个案分析,不应对⽆过错⽅的举证要求过于苛刻,否则就起不到我们法律对过错⽅惩罚的⽬的。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着适当的放宽条件或者在特定条件下适⽤举证责任倒置,⽐如,对于长期夜不归宿的⼀⽅,可以推定其为有过错⽅。在判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赔偿的数额不能从共同财产中折抵,⽽是从属于其⾃⼰的财产中拿出。在实际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树额通常也不会很⾼,⼀般是五千到⼀万左
右。
(五)法官的告知义务,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第⼀千零九⼗⼀条等规定中当事⼈的有关权利义务,书⾯告知当事⼈。但是这种把告知义务强加给我法官的做法实际上已经违反了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和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有矫枉过正之嫌。
婚姻法2021年新规定离婚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根据《民法典》第⼀千零九⼗⼀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同居;实施家庭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过错。具体内容参见上⽂,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来店铺专业律师。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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