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杭州市离婚案例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
  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2019年,陈先生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2020年又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向房山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选择支持陈先生的离婚请求,对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把孩子判给了王女士,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
婚姻法2021年新规定离婚  此外,王女士要求陈先生予以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她在抚育子女等方面确实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故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经济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处于上诉期内。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条删除了《婚姻法》中“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制”这一前提条件,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夫妻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就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这无疑从制度层面,肯定了全职妈妈这一社会角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