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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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5号佛山万科广场写字楼项目37层09-12之一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解正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志,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刚,*,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告:刘秋蓝,*,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告:肖鸿亮,*,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李爱妹,*,1987年4月15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被告:黄文锋,*,1973年7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
被告:陈雅静,*,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告:李永生,*,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胡顺辉,*,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李汝萍,*,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诉被告王**刚、刘秋蓝、肖鸿亮、李爱妹、黄文锋、陈雅静、李永生、胡顺辉、李汝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告李永生外其他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各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各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等(信用卡卡号、暂计日、本金金额及各项利费金额如表1所示,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表1:
被告
卡号
欠款本金(元)
利息(元)
违约金(元)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进度查询
手续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