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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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5号佛山万科广场写字楼项目37层09-12之一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解正才。
被执行人:卢志华,*,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卢志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现查明,本案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案件一并处理。并案后,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进度查询
审判长  刘伟坤
审判员  陈业翔
审判员  周 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