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进度查询
***********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5号佛山万科广场写字楼项目37层09-12之一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解正才。
被执行人:李雪宁,*,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李雪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伟坤
审判员  周 瑛
审判员  周 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健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