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进度查询***********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5号佛山万科广场写字楼项目37层09-12之一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解正才。
被执行人:李雪宁,*,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伟坤
审判员 周 瑛
审判员 周 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健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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