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
年完成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16、“无简不听”:简指写在竹简上的礼制或刑名;听,即诉讼,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无简不听”即凡竹简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即使有人告发或告状也不得管理,不能定罪处罚。
17、“冢宰”,商朝的冢宰,又称太宰,是商王的辅佐,既负责政义,又负责祭祀和占卜,其中包括大案要案的审理或处置。
18、《贞观律》:
19、婚书:是婚姻关系成立的书面契约。
20、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机关违法处分受到损害的人民,经过再诉愿后不服其决定,或经提起再诉愿,而经过法定期限行政机关不为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21、“被庐之法”:是晋文公四年所定,被庐为地名,依《右传》所载其内容大约是关于贵族及官员等级、俸禄的规定。
22、劓殄:即灭绝全族,不留后代。
23、罢民:指有违法的行为但尚未达到犯罪受刑的人。
24、流刑:即一种把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25、观审制度:观审制度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确立于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和1880年的《中美续约附款》。
26、“三细不宥”:指对于伤风败俗的行为,虽然罪行不大,但屡都屡犯,对等三次不予赦免处以刑罚。
27、《法经》是战国时魏国人李悝在辅佐魏文候进行变法改革推行新政时制定的,共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28“非公室告”即受害人亲自提起告诉宣府不予受理,如果坚持告诉就须承担刑事责任。
29、“六条问事”是汉武帝为州部刺史制定的六项问事要求。
30、《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1911年清朝迫于革命形势而颁布的,又称《十九信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并只字不提人民的权力,其是清朝廷玩弄立宪的最后伎俩。
31、“三公”:周朝的“三公”即太傅、太师、太保,位居百官之首,也常中央的司法权。
32、《九章律》:是刘邦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而命相国萧何制定,为汉朝最重要的法典之一,共九篇,篇目名分别为盗律、贼律、网律、捕律、杂律、县律、户律、兴律、厩律。
33、“六赃”:是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犯罪的总称,分别为: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财物和坐赃等。
34、修订法律馆:是清末负责起草法律的机构,于1902年筹办,1914年正式办公,先后译出若干国家的法典以供清末修律借鉴。
35、诉愿:指人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向原处分机关之上级机关或该机关提起的请求审查该处分是否正当并作出一定期决定的行政救济方式。
36、醢:指处死后剁成肉酱。
37、“两造”: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即原告与被告。
38、《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即位后,于永徽元年(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人修订律、令、格、式,次年完成,仍为十二篇五百条。
39、“十恶”上是中古代认为对国家、社会危害最大的十种犯罪。它们依次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40、察举:也称荐举,是自下而上举荐人才,并由主管官员予以考察任用的选调方式。
41、象刑:指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
42、《开皇律》是隋朝的第一部律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开皇三年颁行,所以史称《开皇律》。
43、刺配:是一种集黥、流、杖三刑为一体的刑罚。
44、聘财:是男方给女方的作为缔结婚姻关系信物的财物,女方一旦接受了聘财,即使没有“报婚书”,也意味着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
羞辱门45、“四格八法”:是清朝京察、大计的标准。
46、《宋刑统》是宋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宋太祖时令窦仪等人更定,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47、鬼薪白粲:是一种男犯上山砍柴、女犯择米的徒刑。
48、年限女胥:又称“舍居年限女胥”,实为劳役婚,男方多为家境贫困,无力筹措聘财者;女方多为有子尚幼,需要成年男性劳动力者。
49、“四善二十七罪”:
50、出入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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