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关系领域至关重要的一部法律,劳动合同法中对社会保险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资料,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解读】本条是社会保险转移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些意见提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其中原因有的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逃避责任;有的是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放。这些情形,不利于我国全面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不利于劳动者退休后的保障,同时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规避缴纳社会保险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应对此应作出相应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情形,劳动合同法重申了社会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不仅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将社会保险列明,而且在本条中作了原则性、倡导性规定,以便劳动者了解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杜绝用人单位钻空子。
对于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放的.情形,通过分析原因,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险制度上的原因造成的。现在社会养老保险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两部分,按照各地方规定,社会统筹账户不得跨省,有的是不得跨市、跨县转移,在劳动者跨地区换工作时,有关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既不能转走,也不能提取,因此有的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这种情形,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就讲到: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做实个人账户扩大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
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要求劳动合同法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呼声也比较高,因此劳动合同法应对社会保险制度所规定,但考虑到社会保险制度比较复杂,需要国家统筹安排,应由社会保险法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只作原则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
社保规定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法社保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你公司已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行为,你可向公司提出要求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社保,如果公司拒绝要求,可投诉到当地劳动管理部门。
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保金额问题
1、可以到厂所在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社保局反映情况,一定会得到处理,责令为你补缴社保的。
2、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根据一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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