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问答(108个问答)
社保知识问答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有哪些特点?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具体来讲,有以下特点:
行政职能与经办职能分开。我省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后,省一级设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社会保险政策、行政检查和处罚等行政方面的职能,设立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为省劳动保障厅的下设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职工参保信息管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保险费征缴、保险待遇审核和发放等社会保险经办事务的协调指导,各市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心),并逐步实行系统管理。改革后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实现了行政职能与经办职能分开,更好地保障和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另外,基于当前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体制等因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属地管理,使企
业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相一致。
为了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调剂力度,我省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保险基金调剂制度,并制定了调剂管理办法。
2、如何构筑多渠道、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了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挂钩的机制,通俗来讲,就是“待遇跟着缴费走”,在职时缴费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时其养老金水平相对也较高。因此,为保证退休时有更好的生活保障,在职时就应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同时,为使广大离退休人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我省规定,每年度基本养老金要依据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及职工缴费工资的增长而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另外,在我国,养老保险是多渠道、多层次的,除了基本养老社保规定
保险外,国家还鼓励利用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家庭互助养老等多种方式进行补充。对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贡献大小等等因素,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3、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情况如何?
从1998年7月1日起,我省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办法也相应做了调整,具体来说就是: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被保险人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被保险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缴费年限并乘系数(计发比例)计算所得,另一部分是调节金,即1997年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
对于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并退个人帐户储存额,或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4、什么年龄条件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
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在工人岗位工作的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5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另外,女干部失业、下岗,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应按工人认定。因此,失业、下岗的原女干部,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5、如何申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单位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2个月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在申办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时应提供有关资料:一是《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二是被保险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三是反映被保险人参加工作时间和出生时间情况的履历表复印件;四是《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一式两份;五是被保险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其他参保凭证;六是已核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临界工资结论资料。
从事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同时还须提供记载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简历表复印件。
办理因病、非因工致残人员提前退休,须提供由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须提供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养老保险待遇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完毕的下月起发放。审核完毕时间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一致,属审核部门延误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金;属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属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另外,农民合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6、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哪些因素有关?
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养老金的构成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保险“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说它“公平”,是因为无论你何时退休,退休前职务、工资水平如何,都享受人人平等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职工退休前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而效率则体现在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上,影响这两部分养老金的主要因素就是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的高低。每月缴费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你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会越高。
特别是要注意的是条例虽然规定缴费年限必须满十五年(中人“满十年”)才能享受长期养老待遇,但这“十五年”的规定只是可以享受长期待遇的条件之一,并不是说缴够十五年就不必再参保,职工应该按照实际工作年
限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7、我省如何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养老金是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全额征收
、全额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养老金必须实行社会化发放。”除此之外,我省还出台了多项措施,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通过与工商、外经等部门的配合,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参保的人多了,养老保险基金充足了,养老待遇的支付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强化基金征缴。为了防止企业拖欠、拒缴养老保险费,我省实行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办法,通过发挥地税征收的刚性作用,强化基金征缴,使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日益增强。
三是加强基金监管,增加财政投入。为防止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截留,我省设立了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基金除了留足支付所需外,全部按规定购买国库券和存入国有商业银行,保证了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同时,为了进一步充实基金,我省有关文件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应该加大养老保险基金投入的财政预算比例,并由财政承担保证养老金支付的“兜底“责任。
四是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我省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通过银行、邮政等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既减轻了企业事务性负担,更重要的是有力地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
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8、领取养老金资格审验有哪些规定?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目前,我省各地在领取养老金资格审验方面有应用指纹鉴别技术的,有按要求提供照片的,也有上门了解情况的,不一而足,普遍的做法还是依靠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统一提供,未居住在单位的由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街道等有关单位协助提供,出国定居人员,则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生存证明。
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对于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应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养老保险法规如何处理?
养老保险是为保障离退休人员晚年生活而建立的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政府主管和经办养老保险事务的部门,对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保险费征缴、保险待遇审核支付以及保证养老
保险基金安全等,负有主要责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此作了严格和具体的规定: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一是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按规定向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二是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是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四是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五是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对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在养老保险费征缴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10、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如何处理?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等特点,对于违反养老保险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这也是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之一。《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供养亲属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单位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社会保险财务、会计、统计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参保单位和个人一旦违反有关规定,必然受到相关处罚。
11、单位或个人对养老保险事项有争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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