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厦门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19
∙【分 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正文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解读
社保规定《社会保险法》下月起施行,配套细则《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先行支付的四种情形
以下情形,工伤保险基金均可先行支付: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无力支付的;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职工受伤后,在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甚至倒闭的情况下,可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原则后,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先行支付做出了具体细化。意见征求于6月24日截止,公众可发表意见或建议。
两项先行支付不重合
即将于7月份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医保和工伤保险出现伤病时,第三责任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可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此次公布的先行支付征求意见稿做出了具体规定。出现以上情况时,个人可向参保地社保
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原因和第三责任人不支付费用的情况。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认定工伤前医保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医保范围的其余部分医疗费用;认定工伤前医保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不管,基金可先支付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给其上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时,也应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先行支付的具体情况。
以下情形,工伤保险基金均可先行支付: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无力支付的;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的追偿程序进行了细化。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直接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其所属的社保行政部门划拨应偿还款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将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资产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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