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含义不同:政治权力乃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政治权利指政治生活资格。
行使主体不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民。
处分方式不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而权利可以放弃和转让。
推定规则不同: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
社会功能不同:公共利益,私人利益。
联系主要体现在:
相互依存: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民众对权利的让渡;将自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离不开权力
相互作用:以权利控制权力;权力在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相互矛盾:权力是保障权利必不可少的力量;权力又可能会侵犯权力,所以为保护权利必须限制权力
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具体表现为:
一、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的对立性
(一)权力和权利相互矛盾
在社会权力总量不变情况下,如果国家行使的政治权力越大,则公民行使的政治权利就越小,反之,则相反。这一权力数量划分与配置上的反比例关系是由利益上的反比例关系决定的。这是因为,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都是实现其主体利益的手段。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产生对立不是自己的目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各自利益。
(二)权力与权利相互制约
(1)“权力制约权利”。
第一,对政治权利行使目的制约。法律确认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赋予他获得合法利益、谋取个人幸福的手段。但法律是站在客观正义的立场上,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权衡来设定公民政治权利。所以,政治权力在赋予公民政治权利的同时,又限制了政治权利。这样就可以避免个人政治权利的任意行使损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第二,对政治权利行使程度的制约。即政治权利的行使一定要适度。如果行使权利过度,也会使政治权力所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受到损害。
第三,对政治权利行使范围的制约。当国家法律在规定公民行使政治权利范围时,就预示着同时也对公民提出了约束范围。对公民政治权利范围的确定是法治国家对公民进行制约的前提,也是判断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合法与否的标准。
第四,对政治权利行使方式的制约。政治权利的行使必须依照一定的方式和秩序进行。政治权利的行使方式必须合法。
(2)“权利制约权力”。
政治权利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主要是通过许多中介来实现的,这些中介主要有:
第一,法律和法律制度。政治权力仅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目的在于限制政治权力对政治权利的侵害,以切实保障政治权利的实现,最终实现政治权利主体利益。
第二,政治制度。主要包括选举制、考任制和限任制。
第三,社会舆论机构。在西方,新闻舆论素有第四种国家权力之称,成为制约政治权力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公民政治权利的强有力保障。
第四,代议机构。公民通过代议机构对政治权力实行有力监督,监督其运行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
第五,政党、众团体和各种利益集团。政党、众团体和各种利益集团对政治权力产生举足轻重的制约。
政治权利是什么二、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的同一性。
(一)政治权力是实现政治权利的前提和保障。
政治权力是基于实现和保障政治权利而产生的。公民为实现自身利益,而结成特定政治力量。只有当他们的力量成为政治权力以后,才能获得真正的政治权利,因此,政治权力的形成和政治统治的确立,是公民获得政治权利的前提。同时,也只有在政治权力保障下,社会才能保证一定的政治秩序,使政治权利的实现获得稳定环境,而政治权力主体才能保证自身政治地位和政治资格;只有在政治权力的作用下,社会政治生活才能按特定的法律规范、制度规范和程序规范进行,从而保证政治权利予以实现,如果没有政治权力的保障,政治权利就无从实现。
(二)政治权利是政治权力的基础。
政治权利是人民固有的,政治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就二者关系而言,政治权利更具有本源的意义。政治权力的产生和存在,是为了保障政治权利的实现,政治权力的界限应叫政治权利来衡量和控制。政治权利是政治权力的源泉和基础。
(三)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可以相互转化。
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是互为条件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首先,由于公民为扩大政治权利而不断斗争,政治权力主体被迫通过宪法和法律向公民“返还”权力。随着权利行使主体的变化,权力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由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制约力量转化为一种非强制性的参与资格。这样,政治权力便通过立法和法律而转化成了政治权利。其次,政治权利也可以转化为政治权力。政治权利被公民依法行使,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时,政治权利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公民通过行使政治权利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代表通过代议机构来表达公民“意志”,这种“意志”一旦最终通过代议机构表达出来,便具有强制执行力。随着政治权利具有强制性,政治权利也就转化为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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