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含义与功能
 一、权利的涵义
      权利是与权力相对而言的,前者是社会或组织成员通过要求管理权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而获得的具体收益,后者则是社会或组织用来调剂、协调、管理、服务于公众而要求服从的权威化力量。但是,权利现象却远不如权力现象那样普遍广泛,不仅权利现象的历史没有权力现象悠久,而且,权利现象并不如权力现象那样普遍存在于不同类型的人类社会中。权力普遍出现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阶段和各种形态中,而权利则仅仅存在于出现了社会分化并尊重社会分化主体的人类社会中。
      众所周知,权利现象即使不如权力现象那样普遍广泛,它的现实形态仍然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不同的权利形态又滋生了不同的权利意识、权利观念和权利概念。这些意识、观念和概念虽然具有这样那样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但也多多少少触及到了权利现象的一般性质、基本特点和基本功能等,有助于我们建构权利现象的一般模型,确定权利概念的基本含义。
      大致来说,前人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权利正义论,即把权利的本质和来源归结为自然正义或社会正义的权利理论,其最广为
人知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天赋人权"。这种观点最早起源于古代希腊,近代以来广为流行的"自然权利"是它的成熟形态,今天的各种自由主义思想也仍然坚持人类权利的正义本质。他们认为,不论自然正义或社会正义,它们都是某种永恒的东西,具有与人类的本性密不可分的先验性质,人类个体的所谓权利,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先验正义的一种表现;权利作为人性的一部分,既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分离,不可剥夺的,任何人只要被认定为是人类社会的一员,就享有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这些普遍权利被明白地写进了大多数民主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2、权利资格论,即把权利的本质看作是能够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资格。这种观点认为,"权利是去做、去要、去享有、去占有、去完成的一种资格"。资格论强调的是要求出于权利,而非权利出于要求,权利本身的存在不受他人干涉,不依赖要求的对象而存在,不能因为某人有某项要求有相应享有某种权利。 权利资格论赋予同等条件下的人们享有某项权利的平等性,只要具备法律或社会习俗所要求的具体资格,人人都能够平等地从该资格中获利。
    3、权利自由论,即把权利看作是法律允许并保证人们享有的种种能作为或不能作为的自由,这里所谓自由其实是意志的自由,即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或不做某事的自由意志或自
主性。康德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权利的基础是精神;它们的确定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意志既是权利的实质又是权利的目标,而权利体系则是已经现实的自由王国。
    4、权利利益论,即把权利看作是受到法律保护或社会舆论支持的利益,该观点认为,当人们的某种利益被法律认为有责任保护和促进其发展时,该利益就成了人们的所谓权利。当人们的利益受到威胁或损伤时,与该利益相关的人们的具体权利就受到了威胁或损伤,这个时候人们就会以自己的权利为理由寻求法律的帮助。西方的功利主义和法学实证主义大多坚持权利利益论。
    5、权利约定论,即把权利看作是人类自觉努力的结果,是人类社会中的各个成员通过一定的契约或法律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它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人赋人权"。权利的本质既然是历史地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那么,它当然就具有随时应变的历史性和特殊性,相应地,权利的尊严和普遍性就得到削弱,同时,它还为社会生活中权利分享的不平等原则做了最有说服力的说明。
      如此等等的权利定义虽然有各自的局限性、片面性,但却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权利的某些方面或属性,对他们的定义加以综合,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和界说权力。我们认为,
权利就是社会共同体内由社会习俗、公共舆论、道德原则、法律等认定为合理、正当的利益、资格和自由,它具有社会性、普遍性、公共性、严肃性、利益性、历史性和发展性等。这个定义包含的内容有:
      第一,权利现象必然也必须发生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中,脱离了一定的社会共同体,权利就不存在。如果人们的行为完全为自己的意志所支配,并且自然资源无限充足,那么,人们单凭自己的力量就能够满足自己所有的需求,而且还不用与别人发生任何的冲突或不快,这种情况下,所谓权利或权力根本就毫无存在必要。但是,人们却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中,而且只有通过共同体内部的分工和合作,他们才能获得人类意义上的起码满足。共同体内部的各个成员都企图从共同体中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满足,如果共同体必须把各个成员从共同体获利的方式、途径和数量等相对固定下来,这种固定可以是习俗,也可以是法律,还可以是道德原则和公共舆论。社会共同体是权利现象出现的必要前提,如果不同的社会实体没有通过一定的社会共同体发生利益分配关系和行为,它们之间就不会发生权利现象。
      第二,权利现象具有普遍性,一方面,它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阶段;另一方面,它对于共同体内部的同类成员具有普遍适用性。权利现象在本质上具有共
同体契约的性质,具有公共性,它是各个阶层、各个集团的人们之间,以及它们各自与共同体之间在利益分配的方式、途径、数量等方面达成的公共契约,该契约为社会确立了权威的地位定位和利益定位。不论是企业组织,还是学校等事业组织,还是政治共同体,其内部都存在着这种权威的地位和利益定位,这种权威定位保证了它的同类成员具有平等获利的资格、机会和自由。尽管,权利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都是贵族的奢侈品,享受它的人不能包括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普遍性。但是,即使在那种情况下,权利现象也普遍出现于人类社会的多数社会共同体中,而且,在社会共同体的同类成员中也仍然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三,权利现象具有体现人类尊严的严肃性,任何权利一旦确立起来,就不能随便被取消或改变,即权利都具有某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权利现象的出现必须也必然伴随着这种人类尊严的严肃性,这就使得权利具有了内在于人的人性本质属性。只有这种发源于人类内在本质的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质的资格、自由、利益等才能算是权利,它体现了一种把人类的尊严平等地分配给社会成员的社会关系格局。集权和专制社会的权力当然不可能完全地控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和所有环节,在权力没有触及而形成的控制缝隙中,人们也可以具有某些事实上的自由、利益和资格。但是,这种自由、利益和资格不具有丝毫的
尊严和严肃,随时都可能被专制权力取消或改变,因此,它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利。权利不能由于权力的控制缝隙或权力真空而形成,它只能人类尊严在个体身上自然生发出来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利益和资格等。
      第四,权利现象说到底是一种利益现象,利益性是它的根本属性。权利在本质上是要求社会共同体及其相应管理权威保护或提供的某种收获或满足,如果没有这种收获或满足,或者承诺的收获、满足不具有实质的现实性,那么,所谓权利现象就不可能存在。权利的利益性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权利要求社会共同体尊重并保护自己的某些具体的物质或精神利益,比如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等;权利还保证和提供人们参与各项社会活动的资格、机会和自由,使他们能够从中获得具体利益,如劳动权、报酬权及投资权等;权利还保证人们参与社会产品的再分配,要求从公共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中获得具体利益的分享权,如安全、荣誉、信誉等。
      第五,权利现象的历史性意味着,权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且,权利现象也绝非一成不变,它具有随时变异的历史特点。权利作为一种稳定的利益和地位定位,只有在社会分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了不同人的利益冲突、地位冲突的时候,它才能真正为社会生活所必需,才能通过社会历史运动出现在人类
历史舞台上。不同的历史阶段,人类的利益格局不尽相同,人之间的利益定位、地位定位的具体样式也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权利现象的历史相对性,所谓先验的绝对的一成不变的权利是不存在的。但是,权利现象的历史性并不意味它缺乏稳定性和普遍性,人类的权利在某个历史阶段必须是稳定性,否则就不具有可享受性,权利将不成其为权利;同样,权利在一定的历史阶段总是具有普遍性,各个领域的权利虽然发达程度不同,但总归是存在的,而且,同类资格的共同体成员也必然享受有同样的权利。
      第六,权利的发展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人类社会中出现的权利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长,权利现象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历史发展过程,这个过程迄今仍然没有结束的征兆,人类能够享受到的权利种类和数量还将会有更进一步的增长。享受到权利的人的数量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历史过程,权利现象的发展在民主化趋势的引领下,逐渐摆脱了特权形态,而成为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平民的生活必需品。权利现象的发展还加强了权利的公共性,真正使权利具有了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从而它的真实性和稳定性也进一步得到了强化
二、权利的基本类型
      人类社会的权利现象尽管多种多样错综复杂,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它
进行不同的类型划分。权利不同的类型,实质上就是权利现象存在的基本模式或形态。
      政治权利是什么一般来说,权利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见仁见智的类型划分。
      以社会个体能否作为自足的权利主体为标准,我们可以把权利划分为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所谓个人权利,就是指权利的享受主体是单个的人,而非某个集体,比如公民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等权利都是只能由自然人个体享受。如果一个社会中的自然人作为个体不能成为公民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等权利的享受主体,那么,公民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等权利在该社会就根本还不曾存在过。所谓集体权利,则是指权利只能由某一些人组成的集体来享受,作为集体成员的任何个人都不能单独享受该项权利,比如政治共同体的主权,它作为一项权利只能由政治共同体成员集体所有,而不能被认为是某个权威人物所有,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也只能由全民共同拥有所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能替代全民获得所有权。至于那些既能够为个人所享受,也能够被组织或集体所享受的权利,则基本上可以归属为个体权利,因为,此时此地的组织或集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角等在性质上基本上雷同于公民个体,其间的差异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以享受权利的人与社会成员全体的相对数量比,权利可以分为特权和非特权两类。所谓特权,就是该项权利只能由社会中的少数精英实际享有,而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人
则被各种资格或操作中的技术壁垒排除在外。一般来说,特权的""取决于某种资格,而且,这种资格多半有法律明文硬性规定,几乎没有什么伸缩弹性。所谓非特权,就是权利能够在实际上为社会人口的绝大多数享受,不论是名义上的道德资格、财产资格,还是实际操作中的技术壁垒,都不能再作为把社会人口绝大多数排除出权利之外的工具和借口。特权与非特权关键差异表现在,权利主体是否被法律明文硬性规定的资格限定在某个非常狭小的人范围内。如果权利的享受主体没有被法律明文限定在具备某类资格的狭小体中,则该项权利就不属于特权,不论该社会是否已经是民主社会,也不论享受权利的主体是否占社会人口的绝大多数;如果权利的享受主体已然被法律明文限定在具备某类资格的狭小体中,则该项权利就是特权。
      以权利带给其主体的利益类别,权利可以分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任何权利都必然给人带来某方面的利益满足,给人们带来物质或心理的某种享受,不同的权利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人类生活的多样性刺激了人们多方面的需求,因此,人类需要多种多样不同类型的权利是非常自然的。政治权利是人们获得的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有关的各种资格、自由和利益,它具有基础性和综合性。政治权利,一方面,给人们带来参与政治的快感,从中获得了各种各样的心理满足,比如民众参与国家公共事务治理而获得的当
家作主的主人翁心态就是一种典型的心理需求的满足;另一方面,政治权利的获得意味着获得了参与社会公共决策和公共产品的生产、分配等环节,为人们追求其他利益建构了必不可少的政治平台。经济权利是指人们获得的与社会经济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有关的各种资格、自由和利益,比如财产权、劳动权,报酬权,投资权等。文化权利是指人们获得的与社会文化事业有关的各种资格、自由和利益。
      以权利的获得方式和途径为标准,权利可以分为习俗权利和法律权利。习俗权利是人们依照惯例和习惯具有的不可剥夺的资格、自由和利益,这种权利的产生完全依赖惯例和习俗,非经权利主体同意,权利的范围、内容、形态不得随便变更。习俗权利强调权利对于人的本有特征,各种关于权利的立法都是建立在人本有权利的基础上的,是习俗权利的法律确定,那些虽然没有被法律确定而又没有被法律明文禁止的习俗权利仍然是人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权利则是指人们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文本才能获得的资格、自由和利益,而且,权利的范围、内容、形态完全由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律修改需要的条件,权利的范围、内容、形态完全是可以变更的。法律权利强调权利的"人授"特征,各种权利都不具备本有特征,权利不是根源于人的本质,而完全是一种公共契约,权利的多少完全载诸法律,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获得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人们获得权利的方式和途径往往不
止一种,但总有一种形式、途径是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或者是习俗,或者是法律。
      权利的分类标准还有一些,甚至有的标准还很重要。比如根据权利要求控制方作为或不作为,还可以把权利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前者是权利要求控制方提供某种产品给权利主体,而后者则是要求控制方不得干预权利主体对某产品的所有权和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