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物运输服务合同
甲方(托运人):
乙方(网络货运人):
合同编号:-WH区域首字母缩写-2022-01(顺序延生)
一总则
鉴于,甲方及关联方(如涉及见附件一)有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发展需求,乙方及关联方(如涉及见附件二)有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监管部门对网络货运平台的管理要求,运用先进的物流运力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提高运输效率的平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本合同,开展业务合作,共同遵守合同相关约定。
二服务内容
2.1 乙方为甲方在网络货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设管理账号,每个管理账户对应唯一一个用户名,托运人只有以该管理账号登陆平台,才能在平台进行各项操作,托运人管理账户信息如下:
客户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及电话: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2.2 甲方账号开通后可通过管理账户在平台进行订单发布、运单管理、结算支付、开票处理等操作,并通过平台管理订单,完成货物运输订单交易的全过程。
2.3 甲方管理账号在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托运人的操作,托运人应当就此承担全部责任与法律后果。
2.4 甲方按以下要求签订本合同,并在平台登记注册账户后,甲乙双方后续每次开展货物运输业务,不再另行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甲方应及时提交、上传电子运单,作为运输货物品名、种类、价值、收货人、起讫地、运输要求、运输价格、、时效要求等的依据,电子运单以外的其他合同内容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2.5 甲方在乙方平台注册并开展委托货运业务,即视为甲方同意本合同内容。甲方自行在乙方平台下载乙方已盖章并上传的本合同文本、图片,自行打印并加盖甲方公章,扫描、拍照成图片后上传清晰文本、图片至乙方平台,即视为甲方与乙方完成本合同签订,本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以图片等形式保
存于乙方平台上,甲乙双方均认可该合同形式及其法律效力,并作为甲乙双方行使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依据。
三运费结算
3.1 本合同项下,以甲方在平台中成功完成运输业务交易的全程信息记录为确认依据,运输费用均应支付至乙方如下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账户号:
3.2 每个自然月 1 日 0:00 至最后一日的 23:59 的运输服务量为一个结算期,双方应在每月5日前就上一结算期产生的各项费用完成对账,账单确认且托运人完成付款后,乙方在收到托运人书面开票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票。非乙方自身原因无法及时开具发票的,乙方不承担延期开具发票的责任。
四约束性条款
4.1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等基本信息在乙方平台注册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号码、通信地址、联系人、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如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承担乙方的损失。
4.2 平台严禁甲方在平台上成交的运单存在无实际运输货物、承运人虚假运输等不合规行为。一经发现不合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整改,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查实的不合规业务运费金额的壹倍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乙方及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全部承担。
4.3 甲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夹带危化品、易碎易燃易爆品等平台营运范围之外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托运的货物,否则因发运上述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4.4 甲方有义务保证货物包装符合行业标准及国家及行业运输安全标准,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指定地点。若是没有规定国家或是行业包装标准的,甲方应根据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
4.5 甲方有义务保证对托运货物享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置权,须使乙方免于遭受货物收件人及/或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或者诉讼风险。
4.6 甲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向平台及时支付相关业务费用。
4.7 甲方有义务协调在承运的过程中发货方、收货方与平台承运之间的关系,确保货物运输服务顺利进行。乙方负责向甲方对接的相应业务人员提供平台、APP、线上业务操作培训、技术指导与客户服务。
4.8 甲方应承担当次所运输货物对应价值的货物运输保险费用。
五合同生效、终止
5.1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合同章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  年月日。
5.2 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如因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更新或变更等因素导致网络货运人不具有网络货物运输相关资质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5.3 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
5.4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解除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前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和义务。
5.5 本合同及其附件取代托运人、平台双方之前所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协议、条件或承诺,关于网络货运业务的全部约定圴以本合同为准。
六其他条款
6.1 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托运人)(盖章):乙方(网络货运平台)(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托运人关联公司
附件二:网络货运人关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