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明确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火车票实名制相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2.01.31
【字 号】豫民明电[2012]3号
【施行日期】2012.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改签火车票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明确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火车票实名制相关规定的通知
(豫民明电〔2012〕3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中心:
  为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火车票实名制购票和乘车工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受助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安全返乡,经与郑州铁路局协商,就受助人员购票实名制和进出站等问题达成共识,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救助机构为受助人员购票以及受助人员进站、乘车,继续按照 2006 年 10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铁运〔2006〕197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主动与当地车站协商具体的购票和进出站事宜,安排专人办理受助人员车票的购、退票或改签业务,具体方式由当地救助管理机构与车站协商办理。
  三、各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到车站办理车票时,要出具带有公章以及受助本人像片的“乘车证明(信)”。“乘车证明(信)”即为铁路实名制办法内部掌握扩展有效身份证件中的“救助机构为受救助人员购票开具的救助证明”。
  四、车站在办理受助人员售票业务时,可将“乘车证明(信)”所载的救助号作为受助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予以录入并办理车票。
  五、车站、列车检票、验票、验证时,将核对持票人、车票和“乘车证明(信)”(特别是照片)的一致性。各地民政部门要明确告知受助人员,人、票、证一致,方可进站、乘车。
河南省民政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