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辽阳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规定,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4.21”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辽CA7428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车主为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南地号村,实际车主为赵龙,该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赵龙于2017年11月14日从高世忠手里买来的二手车,双方有机动车买卖协议书为证。该车年检有效期止2018年4月30日;营运证已过期,处于已清理状态。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4月23日,检验有效期:2018年4月30日;核载15860千克,实载0千克;保险情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强制保险单号:PDZA201821030000018597,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2月13日,三者150万,机动车状态正常,近三年有三条违法记录。
车主赵龙,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环城乡夏宝村五间屯7组,现住鞍山市立山区太平村。
2、辽K68526号小型轿车,车辆登记车主为张海玲,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9月18日,检验有效期:2019年9月30日;核定载客5人,实际载客5人;保险情况: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强制保险单号:3050720172100000008279,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9月15日,三者100万,机动车状态正常,近一年无违法记录。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许运刚,男,41岁,户籍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磨盘沟村东后组34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沙河小区3栋2单元701室,驾驶辽CA7428号重型自卸货车;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5月11日,驾驶证档案编号:210301012254,由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当前状态正常,近三年有421事件是什么意思4条违法记录。
张海玲, 女,41岁,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县河栏镇后台村7-22,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一零三胡同铁合金3号楼2单元302号,单位: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驾驶辽K68526号小型轿车,死亡;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0月24日,驾驶证档案编号:211001287900,由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当前状态正常,无违法记录。
(三)涉事企业情况
涉事车辆辽CA7428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277号。法定代表人为张乃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营业期限自2004年08月26日至2024年08月25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等。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爱大线1374公里加800米处(辽阳县刘二堡镇郎二屯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路宽12米,非机动车道宽2.1米,雨天,为原始现场。肇事后,辽CA7428号重型自卸货车头西南尾东北停在西侧路边,左前轮距西侧路边0.4米,左后轮距西侧路边3.2米,刹车痕长20.3米,起点距东侧路边4.7米,左后轮距辽K68526号小型轿车左后轮35.6米;肇事后,辽K68526号小型轿车头西北尾东南停在路东侧大地里,左前后轮距东侧路边分别为6.8米、8.7米,路面划地痕长1.7米,起点距东侧路边2.6米、止点距东侧路边1.9米,路外压地痕长14.7米,起点距东侧路边0.4米、距划地痕止点17.4米;1号尸体头南脚北倒在轿车左侧,头部距东侧路边7.6米、距辽K68526号小型轿车左后轮1.2米,脚距东侧路边6.7米;2号尸体头东脚西倒在辽K68526号小型轿车右侧,头部距东侧路边9.9米、距辽K68526号小型轿车右后轮1.5米,脚距东侧路边8.7米;3号尸体头东南脚西北倒在2号尸体东侧,头部距东侧路边11.5米、距辽K68526号小型轿车右后轮2.4米,脚距东侧路边10.6米;碎片面积为32米×3.8米,中心距东侧路边1.9米、距轿车左前轮16.1米。现场定位:辽CA7428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距爱大线1374.8公里标桩38.4米。
(五)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情况
尸体检验、驾驶人乙醇含量检验、涉案车辆碰撞形态检验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如下:
1、驾驶人血液乙醇含量检验
鉴定机构名称: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
(1)辽襄鉴 [2018]检验鉴字第2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所送张海玲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鉴定人:王世东、赵婷。
(2)辽襄鉴 [2018]检验鉴字第2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所送许运刚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鉴定人:王世东、赵婷。
2、车辆碰撞形态检验
鉴定机构名称: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
沈车司鉴所[2018]车鉴字第04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货车左前部与轿车前部为两车碰撞接触部位。上述痕迹可以形成。(2)、两车碰撞地点在道路东边缘西2.80m、轿车左后轮北34.90处。(3)事故时货车由北向南偏西方向行驶;轿车由南向北偏东方向行驶。(4)、货车在北行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段,遇在北行车道由南向北
行驶的轿车,在向南偏西方向运动过程中其左前部与向北偏东方向行驶的轿车前部发生碰撞接触。碰撞后货车向南偏西运动、与道路西侧路树碰撞后停止;轿车向南偏东方向运动落入道路东侧土质地面停止位置。(5)、货车碰撞速度约66km/h,轿车碰撞速度约36km/h。鉴定人雷晓飞 柏德智。
2、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8年4月21日18时20分许,许运刚驾驶辽CA7428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爱大线1374.8公里处(辽阳县刘二堡镇郎二屯村路段)超车时行驶左侧,与相对方向张海玲驾驶的辽K68526号轿车(载乘于艳杰、杨晓杰、高凯、杜玉)发生碰撞,致张海玲、于艳杰、杨晓杰当场死亡,高凯、杜玉受伤,车辆损坏。
(2)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4月21日18时34分许,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后,辽阳县公安局主管局长李喜栋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朱国政、副大队长夏茂利、事故中队长陈
忠伟等十余人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119、120等相关部门相继也到达现场开展紧急救援,经120医护人员确认轿车驾驶员张海玲和载乘于艳杰、杨晓杰当场死亡,其余2人紧急送往辽阳县中心医院。现场交警随后开展交通疏导和现场处置,辽阳市交警支队孙正德副支队长率事故大队教导员朱林等五名警力陆续到达现场,组织指挥救援,指导勘查和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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