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威胁他⼈⼈⾝安全,侮辱或者诽谤他⼈,诬
告陷害他⼈,打击报复证。。。
警信
第四⼗⼆条【威胁他⼈⼈⾝安全,侮辱或者诽谤他⼈,诬告陷害他⼈,打击报复证⼈,的⾏为及处罚】
第四⼗⼆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扰他⼈正常⽣活,侵犯他⼈隐私的⾏为及处罚
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法威胁他⼈⼈⾝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企图使他⼈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及其近亲属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扰他⼈正常⽣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隐私的。
1 .威胁他⼈⼈⾝安全⾏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的⾃然⼈。本⾏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安全。侵犯的对象是公民个⼈。
(2)本⾏为在客观⽅⾯表现为⾏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法威胁他⼈⼈⾝安全。威胁的⽅法既包括写恐吓信,也包括其他⽅法如投寄恐吓物(如⼦弹、⼔⾸)等;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胁,也可以通过暗⽰的⽅法威胁;既可以是⾏为⼈⾃⼰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的转告来威胁;还有的⾏为⼈利⽤公开别⼈的隐私来威胁。不管⽤什么⼿段来威胁,不管有没有后果发⽣,不影响本⾏为的成⽴,⽅法和⼿段以及后果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威胁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为⼈⽬的直接指向他⼈的⽣命健康安全,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报复,有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政治、经济以及其他利益。如果⾏为⼈通过威胁获得了财物,则构成了的⾏为。
(3)根据本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法威胁他⼈⼈⾝安全的,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情节较重,是指威胁的⾏为给受害⼈造成了较⼤的危害,如因受到过度的恐吓⽽⽣病或者不能正常上班、休息。
2 .侮辱他⼈⾏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的⾃然⼈。本⾏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格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然⼈,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团体等组织。⼈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的⼈格尊严不受侵犯。禁⽌⽤任何⽅法对公民进⾏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姓名权是公民依法决定、使⽤、改变⾃⼰姓名和保护⾃⼰姓名的权利。姓名是公民特定的⼈⾝专⽤的⽂字符号,是公民⼈格特征的重要标志。以侮辱⽅式侵害他⼈姓名权的⾏为,⼀般表现为谩骂、羞辱他⼈的姓名,对他⼈的姓名进⾏有损⼈格的恶意解释,以使他⼈的⼈格、名誉受到损害。肖像权是公民对⾃⼰的肖像利⽤和保护的权利。肖像与⼈的⼈格不可分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形象的社会评价和⼈格尊严。侮辱肖像的⾏为也⼀定会侵害他⼈的⼈格。名誉是公民在社会⽣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个公民的品德、才⼲、信誉等在社会⽣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公民⾃出⽣之⽇起,即平等地享有⼈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2)本⾏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公然侮辱他⼈,但情节和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公然,是指当着众⼈或者第三⼈的⾯,或者是利⽤可以使不特定的多⼈听到、看到的⽅式,对他⼈进⾏侮辱。⾄于被侵害⼈是否在场,不影响本⾏为的成⽴。侮辱既可以是暴⼒倾向的,如以墨涂⼈,强迫他⼈做有损⼈格的动作等;也可以是⽂字的,如以⼤字报、⼩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被侵害⼈⼈格;还可以是⼝头的,如以⾔语对被侵害⼈进⾏嘲笑、辱骂等;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成本⾏为,如涂划、
击被侵害⼈⼈格;还可以是⼝头的,如以⾔语对被侵害⼈进⾏嘲笑、辱骂等;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
成本⾏为,如涂划、站污、践踏、损毁他⼈肖像。
(3)根据本条规定,公然侮辱他⼈的,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情节较重,⼀般可以从⼿段、⾏为对象、⾏为次数、⾏为后果等⽅⾯来判定。
3 .诽谤他⼈⾏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的⾃然⼈。本⾏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格尊严和名誉权。⾏为侵犯的对象是⾃然⼈。
(2)本⾏为在客观⽅⾯表现为⾏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格、名誉的⾏为。⾏为⼈诽谤他⼈的⾏为必须以捏造事实为前提,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的⼈格、名誉,也不构成本⾏为。散布,就是在社会上公开的扩散。散布的⽅式基本上有两种:⼀种是⾔语散布;另⼀种是利⽤⽂字或⽹络,即⽤⼤字报、⼩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法散布。损害,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损害他⼈的⼈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侵害⼈的⼈格、名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本⾏为是针对特定的⼈进⾏的⾏为。针对特定的⼈,不⼀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侵害⼈是谁,就可以构成本⾏为。如果⾏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损害某⼈的⼈格、名誉,则不构成本⾏为。
(3)根据本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的,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
4 .诬告陷害他⼈⾏为的认定及处罚
朱茵被侮辱视频
诬告陷害他⼈⾏为是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为,我国刑法规定了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意图使他⼈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作⼈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前两款的规定。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诬告陷害⾏为进⾏处罚,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诬告陷害⾏为的违反治安管理⾏为。
(l)本⾏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的⾃然⼈。本⾏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权利和⾏政、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是任何⾃然⼈。⾏为⼈捏造他⼈犯罪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告发,企图利⽤⾏政、司法机关实现其诬告陷害他⼈的⽬的,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和民主权利,使⽆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且可能出现冤假错案,造成错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甚⾄错捕、错判的严重后果,⼲扰⾏政、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政、司法机关的威信。
(2)本⾏为在客观⽅⾯表现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企图使他⼈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捏造事实,是指捏造他⼈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即以根本不存在的、可能引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强加给被诬陷者,以使被诬陷者有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如果捏造的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是⼀般的⽣活等问题,则不构成本⾏为。诬告,是指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诬告是⼿段,陷害是⽬的。如果没有告发,其陷害的⽬的就⽆法实现。因此,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告发是构成本⾏为的前提。诬告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必须是⾃然⼈,不能是法⼈或者其他组织。诬告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头的、书⾯的;有署名的、有匿名的;有直接向司法、公安机关诬告的、有向有关单位诬告的。⽆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可能导致司法、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治安违法责任的,就是实施了诬告⾏为。⾏为⼈具有诬陷的⽬的,是使他⼈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诬陷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排除异⼰、取⽽代之;有的是⾃⼰犯了错误,为了洗刷⾃⼰、摆脱困境,嫁祸于⼈等。只要⾏为⼈实施了这种⾏为,不论被诬告⼈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都不影响本⾏为的成⽴。
(3)根据本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企图使他⼈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
5 .打击报复证⼈及其近亲属⾏为的认定及处罚
打击报复证⼈的⾏为是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为,刑法新增设了打击报复证⼈罪,对证⼈进⾏打击报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保护证⼈及其亲属的⼈⾝权利,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打击报复证⼈⾏为进⾏处罚,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打击报复证⼈的违反治安管理⾏为。
(l)本⾏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的⾃然⼈,通常是案件的当事⼈和其他有关⼈员,单位不能构成本⾏为
(l)本⾏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的⾃然⼈,通常是案件的当事⼈和其他有关⼈员,单位不能构成本⾏为的主体。本⾏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证⼈及其近亲属的⼈⾝、民主、财产权利。侵犯的对象是证⼈及其近亲属。
(2)本⾏为在客观⽅⾯表现为对证⼈及其近亲属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并进⾏作证的⼈,包括刑事、民事、⾏政案件中的证⼈,证⼈证⾔是重要的证据种类。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同时,也保护证⼈及其近亲属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近亲属,是指配偶、⼦⼥、⽗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兄弟妹。威胁,是指⾏为⼈通过某种⽅式对他⼈进⾏恫吓,造成精神恐惧。威胁的⽅法既包括写恐吓信,也包括其他⽅法如投寄恐吓物(如⼦弹、⼔⾸)等;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胁,也可以通过暗⽰的⽅法威
胁;既可以是⾏为⼈⾃⼰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的转告来威胁。侮辱,是指⾏为⼈通过各种⼿段侵害他⼈的⼈格尊严和名誉权,如以墨涂⼈,强迫他⼈做有损⼈格的动作,对被侵害⼈进⾏嘲笑、辱骂等。殴打是对他⼈的⾝体进⾏侵害,造成⼀定伤害的⾏为。打击报复可以是⾏为⼈利⽤职务对证⼈及其近亲属进⾏⾮法扣除⼯资、奖⾦、降级、降职、停薪、调离、解雇、开除等。⾏为⼈打击报复的时间,可以发⽣在诉讼调查活动过程中,也可以发⽣在诉讼调查活动之后。⾏为⼈的动机是报复,即对证⼈作出对⾃⼰或者与⾃⼰有关的他⼈不利的证⾔的报复。
(3)根据本条规定,对证⼈及其近亲属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
6 .发送信息⼲扰他⼈正常⽣活⾏为的认定及处罚
本⾏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通讯、计算机信息⽹络的发展,⼈们之间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快捷畅通,⽅便了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但是,有少数违法⼈员利⽤现代化的通讯、⽹络⼯具给他⼈传送淫秽、侮辱、恐吓等其他骚扰信息,⼲扰了他⼈的正常⽣活。为了惩治这种违反治安管理⾏为,保护公民的正常⽣活秩序,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发送信息⼲扰他⼈正常⽣活的⾏为。
(l)本⾏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的⾃然⼈,单位不能构成本⾏为的主体。本⾏为侵犯
的客体是公民的正常⽣活秩序和⼈格权。
(2)本⾏为在客观⽅⾯表现为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络等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扰他⼈正常⽣活。计算机信息⽹络包括国际互联⽹和局域⽹。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为或者露⾻宣扬⾊情的诲淫性信息;侮辱信息,是指含有恶意攻击、谩骂、羞辱等有损他⼈⼈格尊严的信息;其他信息,是指过于频繁地或者在休息时间发送提供服务、商品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可能⼲扰他⼈正常⽣活的。⾏为⼈通过发送骚扰信息扰乱了他⼈正常⽣活,影响到他⼈的休息、⼯作或者学习。⾏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报复,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有的是为了恶作剧,等等。本⾏为必须是多次实施,即重复实施三次以上的,才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根据本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扰他⼈正常⽣活的,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情节是否严重,根据被侵害⼈受到⼲扰的程度和⾏为⼈发送骚扰信息的内容、次数等因素来判定。
7 .侵犯他⼈隐私⾏为的认定及处罚
本⾏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为。隐私权是公民合法权利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信息、私⼈活动和私有领域进⾏⽀配的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偷窥、偷拍他⼈隐私场所,窃听或者散布他⼈隐私的⾏为都侵犯了他⼈的⼈格权,都会给被侵害⼈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为了有效
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惩治不法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隐私的⾏为,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侵犯他⼈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为。
(l)本⾏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的⾃然⼈。本⾏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格权,直接客体是隐私权。(2)本⾏为在客观⽅⾯表现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隐私。隐私,是指不愿意让他⼈知道的,属于个⼈的⽣活秘
密,如两性关系、⽣育能⼒等。⼀旦公开将会给当事⼈的⽣活、⼼理带来压⼒。偷窥,是指⾏为⼈在当事⼈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他⼈隐私的⾏为,⾏为⼈有的是在隐私场所直接⽤眼睛偷窥,如偷窥⼥厕所、⼥浴室等;有的是通过安装等设备来偷窥他⼈隐私。偷拍,是指⾏为⼈趁当事⼈不备,利⽤照相机、⼿机、摄像机等器材秘密拍摄他⼈的隐私,包括他⼈⾝体的隐私部位、隐私活动等。窃听,是指⾏为⼈通过秘密⽅式偷听他⼈隐私的⾏为。散布,是指⾏为⼈⽤各种⽅式将知悉的他⼈的隐私传播于众的⾏为,传播的⽅式包括⽤语⾔、⽂字、图⽚、电⼦信息等形式在⼴播电视、报纸、⽹络等媒介上传播。他⼈隐私,既包括合法知悉的他⼈隐私,也包括⾮法知悉的他⼈隐私。⾏为⼈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为⼈是为了寻求刺激、满⾜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坏他⼈名誉⽽偷看、偷窥他⼈隐私并进⾏传播。⾏为⼈的动机和采⽤的⼿段不影响本⾏为的成⽴,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3)根据本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隐私的,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5⽇以上
(3)根据本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隐私的,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情节是否较重,根据⾏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隐私的次数和⼿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给被侵害⼈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害等因素来判定。